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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火灾殃及跳楼逃生受伤 女子一审获赔20.3万余元

  • 发布时间:2016-02-24 03:29:44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通讯员 富心振)市民章先生家中发生意外火灾,殃及邻居朱女士在跳楼逃生中受伤,朱女士上法庭要求章先生及物业公司赔偿。不久前,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章先生应赔偿朱女士经济损失共20.3万余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但驳回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案情回放】

  2013年12月8日3时20分许,章先生家突发火灾,并迅速蔓延至邻居朱女士家。朱女士在睡梦中被燃爆声惊醒,发现大火已燃至自家房门处。3时50分,朱女士从三楼窗户跳下逃生受伤。

  事发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扩大成灾。朱女士伤势经司法鉴定,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十级伤残。

  2015年1月,朱女士提起赔偿诉讼。朱女士诉称,自己受伤系火灾时无法正常逃生,不得已采取跳楼方式所致,而火灾系章先生家中电线老化燃烧引发;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楼道内乱堆物,助长了火势蔓延。她认为,火灾中不采取跳楼逃生,将面临死亡威胁,自己无责任,相关的25.3万余元损失应由章先生承担,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说法】

  问:朱女士跳楼逃生造成的损害,该如何判责?

  答:根据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朱女士在发生火灾后采用跳楼方式逃生致伤并遭受经济损失,章先生作为引起险情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朱女士未根据灾情实际状况采用最佳方式逃生,其作为紧急避险人也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因此,法院确定由章先生对朱女士的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朱女士的连带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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