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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向日企索要春节加班费被劝下:除非不想干

  • 发布时间:2016-02-22 10:37:00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王若琳  责任编辑:罗伯特

  刚刚过去的春节假期里,许多人是在工作岗位上度过的。然而对于春节期间的加班费如何计算,不少人却并不清楚,如果遇到“不厚道”的“东家”,很可能就吃了闷亏。日前,记者根据一些市民的疑虑,就相关问题咨询了律师。

  部分公司不给加班费 员工不敢言

  众所周知,《劳动法》明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然而春节前后,记者就听到了不少市民的抱怨。

  罗小姐是一家日企的行政人员,由于该公司部分业务在春节期间照常运营,必须有一部分员工在春节加班工作。罗小姐去年刚进公司,想争取留个好印象,今年便主动请缨春节加班,然而老板和人力资源部对加班费的事却只字不提。春节过后,罗小姐去人力资源部询问了此事,得到的答复是“值班不算加班,没有加班费”。罗小姐又与前几年春节值班的同事交流了一下,发现春节没有加班费这个“传统”已经好几年了,且节后也不给安排补休。罗小姐觉得不公,想向公司提出,却被同事劝下:“可别去,没用的,除非你不想干了。”为了不丢饭碗,罗小姐只好吃了闷亏。“我怕再提出,拿的就不是加班费,是遣散费了。”她无奈地说。

  像罗小姐这样的情况不在少数。有的公司用“值班”的说辞代替“加班”,有的用发放红包或物品代替,变相克扣了员工的加班费。

  春节7天假 加班费不同

  众所周知,春节假期为7天,但这7天并非全是国家法定节假日。拿今年春节来说,只有2月8-10日3天为国家法定节假日,2月7日、2月11-13日4天为公休假期。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2月8日至2月10日期间加班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在日后安排其补休,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劳动者在2月7日、2月11日至2月13日期间加班的,用人单位安排补休,则只需向劳动者发放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安排补休,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按规定,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因此,加班工资则按照如下规则计算: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以月薪5000元为例,今年春节的加班费这样算:2月8-10日每天为5000÷21.75×3=690元;2月7日、2月11-13日每天为5000÷21.75×2=460元。

  连续加班7天属超时违法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一般需要春节加班的公司会安排员工以“前三后四”的模式轮流,但有少数市民抱怨自己春节7天假全部在上班。广东联科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告诉记者,《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无论员工是否同意,超过法定加班时间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春节期间连续7天加班就属于超时加班,违反劳动法规,不但员工有权拒绝,还可以举报。如果员工举报,单位将为此受到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介绍,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执行,约定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拿不到加班工资,可申请仲裁或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张律师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记者 王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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