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征管改革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吃下三颗“定心丸”
- 发布时间:2016-02-10 10:06:00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社记者韩洁
国务院日前召开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座谈会提出,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会议强调的完善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力相适应的体制机制、适度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等举措,传递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即将启幕的重要信号。
分析人士指出,2015年底,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含有三大重要改革讯息,其带来的新一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奏响了“十三五”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式启动的序曲。
“合作”非“合并”:国地税机构分设的格局不会变
分税制实施20多年,有关国地税机构是否该合并的争论不绝于耳。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对记者说,此次方案在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以及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旗帜下,明确提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是对现行征管体制的完善,意味着两套税务机构将合作而非合并,无疑为广大税务干部服下了一颗“定心丸”。
从全球看,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分设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共同选择。我国明确将这一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推出,这表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匹配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相容的、一致的,更是契合人类税收历史发展共同规律。
高培勇认为,保持国地税分设的基本格局不变,可以让80多万税务干部心无旁骛埋头于深化国地税之间的征管合作,从而走出一条富有国情特点的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建设道路,发挥好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这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大逻辑。
“分税”非“分钱”: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不会变
曾几何时,与国地税机构要不要继续分设的拷问相伴随,围绕中国要不要继续坚守分税制的疑虑之声也不绝于耳。
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定义分税制时其中有一条提出,“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各种税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
“这意味着国地税机构分设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为一对连体婴儿,保持国地税机构分设的基本格局不变,就是坚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方向不变。”高培勇说。
高培勇认为,分税制实施的20多年,如果参照当初对分税制的基本定义,现实财政管理和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根源不在于分税制本身,而在于未能将分税制贯彻到底,使之日益呈现出偏离“分税制”而重归“分钱制”的势头。
如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始终未能明晰化、合理化;税种划分范围频繁变化,部分地方税甚至地方主体税种被转入中央地方共享税,本就有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进一步弱化;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进展迟缓,“跑部钱进”现象泛滥;地方财政收支管理权和收支平衡权长期“缺位”,分级财政管理在事实上带有了“打酱油财政”(给什么钱、办什么事,或给多少钱、办多少事)的性质等等。
“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继续沿着分税制的道路走下去并使之趋于完善,而不是偏离这一方向甚至另辟新径。”高培勇说,方案的出台无疑为所有关心、关注中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走向的人们服下了一颗“定心丸”。
“两个积极性”非“一个积极性”:央地财政关系调整的基调不会变
国地税机构分设也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也罢,其根本目的都是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因而,由保持国地税机构分设的基本格局不变到坚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方向不变,意味着延续央地财政关系调整的基本调子不会变。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届五中全会,在谈到财政体制改革时,一直都强调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高培勇认为,当前一些关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调整的主张和建议,存在相对重视中央积极性而相对忽略地方积极性的倾向,甚至一些具体举措是以伤及地方的积极性为代价的。必须尽快扭转这种势头,否则难以调动地方积极性,当前亟待充分发力的各类稳增长政策措施也难以落到实处。
如何调动两个积极性?方案提供了一幅能够调动且有利于发挥两个积极性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路线图”。
高培勇认为,在这幅“路线图”上,保持国地税机构分设和坚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都可以取得地方政府的广泛共识,而几乎所有涉及国地税分工合作的具体举措也都有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效互动中得以实施,这无疑让地方政府服下了围绕央地财政关系调整的又一颗“定心丸”。
“中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走到今天,决不能走回头路。”高培勇说,以这一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为契机,我国应乘势而上加快推进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为基础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进程,让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真正落到实处,从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