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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罚字[2016]12号

  • 发布时间:2016-02-03 11:30:54  来源:住建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被处罚人:郝维民

  注册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郝维民:

  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的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发生一起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郝维民执业资格的函》(京建函[2015]29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的通知》(京政办函[2015]45号)认定,你作为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该项目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钢筋施工的技术交底和专职安全员配备等工作;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仍未按照职责签发监理指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5年9月18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5]47号),你委托律师于2015年10月9日代你签收,并于2015年10月12日收到你的听证申请。

  根据你的申请,我部于2015年12月4日在北京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代理律师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听证情况和事故调查结论,我部认为你作为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同时收回执业印章。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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