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债券利润如何被非法占有
- 发布时间:2016-02-03 04:07:14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5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达2.07亿余元的债券交易职务侵占案作出终审判决。这起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堪称全国最大的银行间债市腐败案,受到广泛关注。日前,办理该案的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佟晓琳向记者介绍了有关案情。
据悉,该案被告人张某在某国际信托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期间,利用该公司的债券交易平台,先后通过162笔现券买卖,向自己实际操控的信息咨询公司输送利益2.07亿余元。
2014年1月27日,北京市西城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判决,认定起诉书中指控的全部162笔犯罪事实,但将检方指控的犯罪数额减少30%,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部分个人财产。
一审宣判后,西城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赃物处理不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利,遂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抗诉。同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西城检察院指控的2.07亿余元犯罪数额全部予以认定,并改判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3年。
私设“丙类户”方便利益输送
2008年底,哈尔滨一家商务咨询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阳。然而,刘阳本人却并不知晓自己名下有家可以进行债券买卖的公司,只是依稀记得曾经将身份证借给既是老乡也是同学的张某。而张某不仅用刘阳的身份证注册了公司,在交易指令单据上代签刘阳的名字,还办理并开通了浦发银行银行卡,用于提取赃款。
商务咨询公司成立不久,张某以该公司名义与一家可以代理公司、企业进行债券买卖的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了《代理货币市场业务主协议》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由此,张某出资成立的这家商务咨询公司成功取得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丙类户资格。
据佟晓琳介绍,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为非金融机构法人,甲、乙类户可以直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而丙类户只能通过甲类户代理结算和交易。
从成立公司到取得丙类户资格,所有这一切都是“地下行动”,亲人、同事、朋友都不知道张某控制着这样一家公司。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行业规则及其所在的国际信托公司的规定,债券交易员不能私自设立丙类账户,更不能委托甲类账户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交易。张某已经严重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人员行为守则》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了关于禁止债券从业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及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据悉,《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人员行为守则》中规定,交易相关人员不得配合其他机构或人员,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所服务机构、其他市场参与者或客户利益的活动。《守则》还具体规定了交易相关人员与所服务机构的关系,要求交易相关人员应忠诚于所服务机构,自觉遵守所服务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
“闭环交易”获取巨额利益
2009年3月,张某应聘到某国际信托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任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债券交易。由于该国际信托公司并不对债券业务投入大量资金,所以张某利用国际信托公司这个平台,并利用其职务身份所掌握的债券资源及需求信息,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该国际信托公司作为债券交易乙类户资质和资金实力的信赖寻找交易对手开展撮合交易,从中挣取差价。在入职的次月,张某就根据自己近十年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经验,开始将本属于国际信托公司的利润输送到自己控制的丙类户。
闭环交易是张某获得非法利益最多的方式,即张某安排该国际信托公司以相对低的价格购入一只债券,或通过代持价格已经上涨的债券,在明知可以卖到较高价格的情况下,不直接投入市场获取较高利润,而是直接或间接将债券卖给自己控制的丙类户,再安排该国际信托公司作为后手以高价从张某的丙类户买回后再投放市场或者继续通过代持养券。
如,国际信托公司先以100.5727元的净价将某债券卖给丙类户的代理行农村商业银行;代理行再以100.6858元的净价卖给丙类户,中间多的0.1131元差价是代理行的手续费;第三步是丙类户再卖给自己的代理行,这时价格就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要比第二步多出2.0367元的价格,这就是输送到丙类户的利润;第四步代理行再以102.8356的价格卖给张某联系好的第三方交易机构,比上一环节多了0.1131元差价,这也是代理行的手续费;最后一步就是国际信托公司以102.8376元的价格从第三方交易机构(过券交易)回收。
在整个闭环交易过程中,国际信托公司是交易平台,代理行农村商业银行是商务咨询公司从事交易的资质平台,丙类户商务咨询公司是张某获取利益的资金出口。所有“盈利”都由张某通过网上操作,先经由丙类户在其代理行开设的账户转至该公司的另一个银行账户,再转至张某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的银行账户,由该账户转至张某所控制的亲友个人账户后,进行提现、存现。
这样,通过75笔闭环交易,张某向自己的丙类户输送利益达1.1亿余元。
“低买高卖”进行暗箱操作
除了闭环交易外,张某还采用另两种债券交易方式“汲取”国际信托公司的利润。一种是低价购进,即在明知某债券可以卖到较高价格的情况下,安排其所在的国际信托公司将其持有的债券不直接以市场价格投入市场,而是以明显较低的价格卖给张某的丙类户,然后再安排丙类户以市场价抛向市场,张某以这种方式向自己的丙类户输送利益6400余万元。另一种是高价卖出,即张某安排自己的丙类户购入一只债券后,抬高价格,安排其所在的国际信托公司以明显较高的价格买入,张某通过该方式赚取利润近2800余万元。
历时一年半的暗箱操作为张某带来了巨大利润,然而2011年3月,农村商业银行停止为张某的丙类户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为了继续自己的发财路,张某竟公然违反公司禁止开展代持交易的规定,通过加盖伪造的国际信托资产管理部及固定收益部的公章,委托自己女友就职的证券公司为自己所在的国际信托公司代持债券以继续养券。
所谓“代持”,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不转移债券所有权,而请其他机构代为持有债券,代持期满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回债券。
但事情并未像张某预想的那样顺利,代持到期后,部分债券的市场价格却低于约定的回购价格。为了保证国际信托公司不致违约,同时为防止自己的行为败露,张某只能进行“补充资金调整”。
佟晓琳举例,比如某只债券约定的到期回购价格是100元,但是到期当天市场估值价格是98元,这种情况下,寻找交易对手方比较难,这时张某就会委托其他机构以高于估值价格的代持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买入债券,再以市价卖给张某指定的购券方,买卖之间的价差及手续费由张某控制的另外一家公司先行打入受委托的机构账户。通过这种方式,张某共计将3400余万元用于回补亏损。
此外,张某还委托某证券公司为自己的丙类户代持债券,代持到期后有亏损有盈利,算下来,张某先后通过24笔债券交易盈利2100余万元,亏损部分由张某的丙类户委托代持机构进行回补,先后通过59笔债券交易,回补资金9600余万元。因此,张某通过该证券公司共计补回资金7469万元。这样,张某将犯罪所得赃款中的1亿余元用于弥补亏损。
就这样,从券种选择、询价、联系过券机构和交易对手,到交易时间、价格、交易类型、结算方式、内部审批及在债券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等,均由张某根据自己的专业经验和业内资源判断、设计后进行操作,直到有关部门调查。
2012年12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到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通报:张某在首都机场欲出境飞往香港,被边防检查站民警抓获,后由经侦总队将张某押解归案。至此,辞职后已在另外一家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任副总的张某落网。案发后,张某名下的多家银行账户共计冻结存款1亿余元。
最终,北京西城检察院以张某利用其从事债券交易的职务便利,将本应归属于其就职的国际信托公司的2.07亿余元的债券利润非法占为己有,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法律专家认为,债券交易人员在其岗位上应为公司服务,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己任,其因授权取得债券交易权限,在行使这一权力过程中应忠诚于公司,服务于公司利益,既不能抢夺公司商业机会,剥夺公司获利的可能性,更不能滥用这一权力,通过自我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而养肥自己。债券交易人员一旦违反上述义务,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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