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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欠薪须从源头入手

  • 发布时间:2016-02-03 04:07:14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韩秉志

  如何让农民工讨薪问题不成为每个年末的“固定”话题?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二室主任刘军胜认为,必须加强源头治理,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模式,落实责任主体,同时,改变当前建设项目重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监理而轻劳动者权益监督的现状,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等情况的监理。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首次提出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模式,落实责任主体。如何落实主体责任?如何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模式?“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是工资支付不规范。进一步说,其根源在于组织和管理模式出了问题。”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二室主任刘军胜认为。

  源头治理——

  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刘军胜说,当前我国通常的建设项目组织和管理模式,是建立在承发包基础上的分块管理模式,整个建设项目是一个个独立的以包工头为中心的承包单位的无序组合,这导致了承包单位各自为政、监管失控,管理弊端多,管理效率低。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此次《意见》最大的亮点是强化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改进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源头治理措施,体现了坚持源头治理与全过程治理相结合的理念。《意见》在制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措施时,并没有就工资论工资,而是站在规范建设项目组织和管理模式的高度提出有关治理措施。”刘军胜说,其目的是要使整个建设项目转变为一个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行使类似总部职能的协调有序的“总厂”。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能搞层层发包、分包、转包,也不能以包代管,要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责任明确——

  捋清权利义务关系

  “《意见》提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按照《劳动法》,谁用工,谁支付工资。因此,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不难理解。”刘军胜指出,在建设领域,由于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是为了完成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的建设任务,由此使分包企业、农民工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资质和履职能力负有监督职责,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就是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履行监督职责提出的具体要求。”刘军胜表示,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具体体现在5方面:一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二是受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三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四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五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方便农民工维权。

  实名管理——

  农民工维权有力保障

  “在建筑领域,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尽管存在劳动关系,但多数情况下相互并不了解,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确有必要。”

  刘军胜认为,按照《意见》,今后农民工的真实身份信息要在入场施工前告知施工企业,施工企业要以农民工的真实身份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的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和工资结算等信息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将农民工的实名制身份信息及经农民工实名签字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意见》还提出,要重点完善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据了解,目前我国31个省份已建立工资保证金,浙江及部分地级市已建立应急周转金,上海和深圳已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三金”在我国不同地区的工资支付保障实践中都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

  “从长远讲,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以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给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带来的威胁,应是一种趋势性选择。”刘军胜说。

  健全法治——

  治理欠薪根本保证

  当前,一些施工企业用农民工工资款来绑架工程款,以讨要工资款为名达到讨要工程款的目的。《意见》提出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就是为治理这种现象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意见》还提出,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一方面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一方面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坚持社会治理原则,政府职能应定位于制订规则和监督规则的执行。这就要求首先明确社会治理主体。”刘军胜表示,目前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建立劳动监理制度。劳动监理受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委托,对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改变了当前建设项目重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监理而轻劳动者权益监督的现状。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劳动监理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其内涵,使之逐步上升为法律制度。”刘军胜说。

  刘军胜表示,《意见》提出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制度,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这既是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实要求,也是我国工资支付保障立法实践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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