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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票价变化需提前2周公布

  • 发布时间:2016-02-02 08:18:34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陈璠)春节临近,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新的《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和《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自2月1日至2月7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两项新的实施细则对旅客汽车运价计算的依据、标准和方法等,以及旅客补票、退票、寄存行李等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的实施细则,本市班车客运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客运车型基准运价及上、下浮动幅度的方式。道路客运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站按照规定确定或变动班车客运运价、票价,应当在执行前提前2周公布。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客运站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按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客运站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每票还应另加收1元补票手续费。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50%至100%罚款。补票手续费、罚款收入归客运站。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0元按0.50元计收;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2元按2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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