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最”字,可能要被罚款20万元
- 发布时间:2016-02-02 06:33:58 来源:杭州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柴悦颖)“那里的糖炒栗子颗颗饱满,味道就是好,为了买一袋,我们老顾客等上一小时都愿意。”说起方林富炒货店,杭州人都很熟悉。自从20多年前开始营业,如今已名声在外,店里的糖炒栗子、香榧、山核桃肉、瓜子、花生等各色炒货都是畅销品。不过最近,老板方林富却遇上了麻烦事,因为店内不少招牌上印有“杭州最优”“最好”等字样,违反了新广告法规定,面临20万元罚款。
昨天下午,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举行听证会,听取方林富本人及其代表律师的申辩。罚与不罚,将在5个工作日后揭晓。
炒货店因“最”字面临重罚
方林富的炒货店,开在西湖区西溪路78号。究竟店里哪些广告违反了新广告法?从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可以得知,问题出在一个“最”字上。
方林富炒货店内的墙上、柱子上以及手写板上,都有“最好、最香、最优”等字眼;店内展示柜外侧的下部还贴有一块广告,号称“本店的栗子,不仅是中国最好吃的,也是世界上最高端的栗子”。甚至店里对外销售栗子所使用的包装袋上,也印有“最好吃”、“最特色”的字样。
事情还要从去年11月说起。当时有两位顾客买了栗子后,说方老板搞虚假宣传,按新广告法规定,打广告不能用“最”字,要求赔钱。方林富当时认为两位男子故意敲诈,没想到果真被投诉,举报到了市场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方林富炒货店内的广告显然违规了。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月6日,收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方老板觉得很冤枉,自己已经把招牌上的“最”字改成了“顶”字,后又改成“真”字,包装袋也替换了一部分,为什么罚得如此之重?
代理律师提出两点申辩意见
1月下旬,方林富又收到一份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将对“方林富炒货店涉嫌违法广告”一案举行听证。
昨天下午听证会召开,方林富带着自己聘请的律师,来到现场为自己申辩。一同来旁听的,还有他的亲朋好友和不少老顾客。
方林富的代理律师宋国忠,现场提出了两点申辩意见:
一是本案不适用《广告法》第57条。“《广告法》第57条针对的是大众传播媒介,根据《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第十三条:大众传播媒介是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宋律师说,大众传播媒介与本案拟被处罚人的宣传广度非常不同,方林富经营的只是一家小店。在使用《广告法》第57条时,应当区分大众传播媒介与大众传播媒介以外的其他广告形式。
二是拟被处罚人的行为第一次违法只能通知停止使用,而不能直接进行罚款处罚。宋律师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根据1994年《广告法》中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如今,这一条款已被2015年新广告法修改为第九条。“由此可见,包装物使用绝对化语言的法律后果为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本案的执法机关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是否已通知过拟被处罚人?如果市场监管主体履行职责到位,相信不会出现今天这样的局面。因此现在不能接到举报后一罚了之。”
5日后将出具处罚决定
现场,方林富很委屈,他说,自己的妻子因为这件事急得生病了。
“来投诉的是正儿八经的消费者,还是故意来敲诈的?举报人或消费者的身份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来确定,应该做到公平公正。”方林富说,自己踏踏实实做人做事,起早贪黑干活,说栗子最好吃也是说真话、实话。知道不能这么写,他也马上改了,还有一些老包装很正常。“罚款几百几千我也认了,一家小店罚款20万不合理,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应该以教育为主。”
听证会最后,西湖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件承办人员也做了总结。
“前期,我们已多次予以普法、说理,结案时整改情况不错,近期我们发现当事人的整改情况有所反弹。方老板认为‘最优秀、最好、最香’属于感官评价,但在经营中,炒货店不可能始终做到最好,使用这类语言可能贬低同行、误导消费者。”案件承办人员表示,在办案中,许多违法行为往往不可能在被举报前发现,这不能成为违法后的免责理由,大众也有学法、懂法的义务。考虑到当事人有改正行为,才予以从轻处罚。“新广告法出台前,进行过多次论证和修订,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未被修改前,现行法律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
听证结束接受采访时,方林富又穿上了自己店内的工作服。5个工作日后,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将出具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60天内复议,半年内提起诉讼。对于是否复议,方林富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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