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继续获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发布时间:2016-01-30 10:30:38 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据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记者申铖韩洁)财政部网站29日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通知称,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通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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