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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减负 需要依靠顶层设计

  • 发布时间:2016-01-30 03:07:31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当前,受宏观经济“三期叠加”影响,加之煤炭产业自身供求严重失衡,煤炭企业生存发展环境面临着极大挑战。

  为应对挑战,不少煤炭企业已经不断通过推进精细化管理等措施,大幅度压减成本,部分企业的成本刚性压缩已经达到极限,帮助煤炭企业降低生产经营的成本压力,还需要从为企业松绑减负入手。

  不少煤炭企业提出,建议国家加快分离老企业办社会职能,尽快研究出台企业办社会职能资金补贴政策。考虑到老企业分离办社会的难度,希望国家在办社会职能未完全移交以前,先研究出台企业办社会职能资金补贴政策。

  李永平建议,在枯竭老国有煤矿正常退出中,中央财政应该足额核定资金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成建制接收政策性关闭破产煤矿办社会设施和职工。对于企业垫付的办社会资金,考虑有的地方政府因为财政困难执行不到位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中央财政一次性追加补助给企业。

  也有企业提出,“去产能”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煤企脱困工作的重要任务,在“去产能”过程中,有关部门应该制定好移交办社会职能等刚性政策,加快解决衰老矿区破产改制、主辅分离单位办社会职能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

  采访中多位人士表示,在煤炭市场持续下行且长期低位徘徊的情况下,保持煤炭企业税负处于合理水平,有利于国民经济良性发展。国家应该结合煤炭当前的新常态发展趋势,降低煤炭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资源税率,同时规范政府收取规费的返还使用政策,帮助煤炭企业渡过生存困境。

  2014年,国务院在部署煤炭资源税改革时明确,各省在推进这一改革过程中必须把握一个关键点:改革绝不能让企业增加负担,而要为税费比例逐步合理奠定基础。而从目前的实际效果看,我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仍然有进一步深化的空间。

  董以琦认为,在当前煤炭行业普遍困难的大形势下,山东省按照销售收入4%的从价计征政策明显偏高,建议根据各企业加工工艺、煤炭资源等级等特点,合理确定煤炭资源税的税率和折算率,降低税负偏高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山东能源新矿集团董事长张文也表示,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以后,采取了从价计征方式,但是,政策完全不区分新老矿井,对于老矿井尤为不利。

  “新矿集团省内老区矿井在矿老井衰、资源枯竭、严重亏损的情况下,难以缴纳巨额税费。”张文建议,目前应进一步细化资源税计征政策,综合考虑矿井开采深度、地质条件、开采复杂程度等客观地质情况,制定差异性资源税征缴措施,降低老国有煤矿整体税负。

  李伟建议,目前应加快建立涉煤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收费依据、标准、征收机关等信息,合理设定煤炭税费负担,简并收费项目,依法规范煤炭企业税费。

  多位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建议,在增值税方面,建议将煤炭增值税恢复到13%,并扩大煤炭增值税抵扣范围,允许矿业权价款、水资源补偿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村庄搬迁费、土地塌陷补偿费、矿井和巷道建设维护费等抵扣进项税。同时,推行增值税减免政策,建议对采用充填开采的煤矿,对置换出的煤炭资源在增值税上给予一定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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