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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设专项资金助推低碳发展

  • 发布时间:2016-01-29 08:34:55  来源:南昌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获评国家级低碳示范区可获30万元奖励

  □王稀珍 杨幸琦 记者 林潇

  1月28日上午,家住红谷滩新区的市民张女士拿出手机轻轻一点,屏幕上便显示:今日南昌空气质量指数(AQI)为43,优。“好棒,最近南昌天气不错,空气也非常好,非常适合到户外活动,呼吸新鲜空气。”张女士高兴地说。

  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南昌市空气优良天数315天,优良率为86.3%,比2014年上升了5.8%,列中部省会城市第一,分别比长沙高15.9%、比合肥高16.2%、比太原高22.2%、比武汉高32.6%、比郑州高51.5%。

  自从2011年成为我国低碳试点城市以来,南昌低碳城市建设就与便民富民“打包”,全面稳步启程。2015年12月,南昌出台《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不仅让产业“变绿”,更让市民生活“变绿”,并在城市集中建设区规划形成合理的紧凑城市形态,满足居民步行十分钟能解决日常生活所需的要求。

  为更好推进南昌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低碳城市发展的体制机制,近日,我市设立了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出台了《南昌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市级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以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们会在今年年初的预算安排中拿出一笔财政资金,专项用作我市低碳发展资金,从而更好推动全市低碳发展。”市财政局企业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办法》要求,南昌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应坚持市场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培育市场等方式,调动全社会促进低碳发展的积极性。

  记者了解到,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低碳能力体系和低碳示范项目建设。《办法》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低碳示范区域、示范基地、示范社区、示范企业的成果进行奖励,并规定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如:获得国家、省、市级低碳示范区域(示范基地)的,南昌市在认定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低碳示范社区的,南昌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型低碳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我市还将从低碳发展资金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低碳产业、交通、建筑等示范项目相关成果奖励以及对因采取降碳技术、措施而提高生产成本的适度补助。

  为促进低碳产业、交通、碳汇等方面发展,南昌市将对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农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的服务业项目,在使用了低碳技术后,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降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每个行业降幅前三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交通项目,在使用了低碳技术后,项目的温室其他排放强度降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降幅前三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大型公共建筑实施低碳化改造,且改造的公共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改造后建筑的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等指标低于全市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的,降幅前三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度造林面积6000亩以上且年碳汇量1万吨以上的林业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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