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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企业迁移 原税收优惠延续

  • 发布时间:2016-01-28 08:31:33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岳付玉 通讯员 曲明)本市税务部门从今年起简化纳税人跨省(市)迁移涉税手续,其原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延续执行,无缝衔接打破地域壁垒,为京津冀产业转移提供便捷服务。据介绍,本市税务部门进一步简化迁移手续,便利企业合理流动。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提出办理迁移的,在完成当期全部申报并结清已申报税款后,不需要经过清算,可以办理有关迁移手续。纳税人在原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或开具《清税证明》后,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区域内迁移手续,应先完成纳税申报和增值税发票报税,再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新设立“一照一码”经营户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变更登记后,应及时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后,除区域优惠政策外,其原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延续执行,迁出地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内将迁出企业有关备案、审批文书、纳税人档案一并移交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迁出地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资质予以认可。纳税人迁移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延续登记。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继续按照迁出地税务机关核定内容执行,需要调整的重新制定相关核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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