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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探索跨区法院发展路径:给司法“减负”

  • 发布时间:2016-01-26 13:5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6日讯 (记者 李万祥) 作为我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改革试点法院之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已建院一周年。刚刚过去的一年,是北京四中院与改革同行的一年,也是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开局之年。日前,记者走进北京四中院,探访这一新生法院的成长。

  为获取某回迁安置房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王某某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此后,经一次延长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后,某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王某某所申请公开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王某某对此答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被告某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王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像这样的“民告官”案件在北京四中院还有很多。与传统行政区划法院不同,北京四中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以告区县政府一审行政案件为主,兼顾特殊主体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和特殊重大民商事及公益诉讼案件。2015年,北京四中院共受理案件1893件,其中行政案件1397件,占73.8%;民商事案件295件,占15.6%。各类案件中重大疑难一审案件占比达84.6%。

  在建院伊始,北京四中院就率先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配套出台了《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办法》和分类指南,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程序规范行使诉权,畅通登记立案渠道。

  据统计,该院行政案件立案率从2014年北京市法院的32%提高到88%。北京四中院院长吴在存说:“剩余的12%中,大部分我们通过其他方式,如诉前化解等,提前解决了。还有小部分涉及诉权不规范的问题,比如原告所诉于法无据;或者存在诉讼诚信问题,虚假诉讼和诉讼欺诈等,不符合登记立案的条件”

  北京四中院还有一个与传统法院最大的不同,就是管理模式上的扁平化。通过探索构建以审判委员会、法官管理委员会、司法服务办公室、综合行政办公室为依托的四大管理平台,人力资源管理综合效能得到巨大提升。

  履职一年来,北京四中院实现各类重大特殊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2015年,该院结案共计1799件,结案率在94%左右,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9.48%。

  “我们将案件审判的亲历性作为审判权行使的基本原则,调整转变院庭长行权模式,明确院庭长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充分发挥他们作为资深法官在审理特殊重大疑难敏感案件中的独特审判优势。”吴在存说,2015年,北京四中院全年院庭长办案数达全院结案总数的19.8%。

  设立跨区划法院的目的,就是要去除司法地方化的藩篱,让司法权脱离行政干扰。记者采访了解到,北京四中院集中管辖审理的“民告官”案件主要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2015年,该院受理的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数量是2014年的近7倍;区县政府败诉率较2014年上升了6个百分点。比如,前述王某某诉北京某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就是以区政府败诉而告终。

  “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区县政府的领导就个案给我打招呼。”吴在存表示,北京四中院在审理“民告官”案件过程中一定会有审判职能的延伸,协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但这绝对不是研究个案,我们也没有这个权力”。

  一年来,北京四中院积极探索跨区法院发展路径。在建院之初,北京四中院就开展了关于完善跨区法院设置及管辖制度的专项调研,形成近10万字的专题调研报告,并据此提出了相关立法修改建议方案和深化推进跨区法院改革的建议方案。

  专家认为,对于北京跨区法院的发展,完善审级是未来将要面临的一个问题。比如,在一些行政案件中,有告部委的案件,有告市区两级政府的案件,也有告乡镇政府的案件。这些都要求跨区法院探索再进一步。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指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区市的人民法院或在省、自治区内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尚存制度障碍。建议立法机关抓紧修改相关法律,引领和保障改革稳步推进,避免由于立法跟进不足的原因所导致的改革措施打折扣、不到位,甚至引起负面效应。

  “我们希望跨区法院能够真正跨出北京,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在京津冀范围内实现跨区划管辖制度,但这需要全国人大授权。”吴在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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