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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自律”促券商合规经营

  • 发布时间:2016-01-25 05:01:16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加强行政监管是有效解决证券机构经营“烦恼”的重要举措。与行政监管相比,证券经营机构的自律自查行为也同样重要。用好监管与自律“两只手”,方能敦促其履行应尽职责

  证券经营机构是我国资本市场重要参与主体之一,其合规诚信经营关乎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及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根本利益。而要想实现合规诚信经营,监管与自律必须协调发力。

  如今,证券经营机构服务覆盖面逐年拓宽,规模不断壮大,基础功能日益完善,整体实力稳步提高。但资产与规模的增长,也伴随着风险和问题的“烦恼”。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2016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坦言,目前有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过于倚重搞资金融入融出、赚取利差等资金中介类业务,“以钱炒钱”,偏离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创新业务和产品追求高杠杆,加剧了市场波动;热衷于扩张通道类业务,偏离了现代资产管理方向。

  加强行政监管是有效解决证券机构经营“烦恼”的重要举措。

  首先,应合理规范杠杆融资。建立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以宏观审慎的态度管理机构两融业务,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也应对标的证券范围、保证金比例等指标实行动态调整,均衡两融规模;由于场外配资的高杠杆极度放大了股市投资风险,理应提高对场外配资业务的清理整顿力度,对部分股民热衷于购买杠杆比例过高的股票融资类结构化产品进行合理限制。

  其次,要细化程序化交易管理。面对目前存在的程序化交易中的突出问题,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应完善对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提高核查力度。证券机构应告知客户不允许利用接入系统为其他投资者服务,客户使用的程序必须与经过证券机构风险评估、检验测试的程序一致;不断提高证券经营机构在资产管理和自营业务中程序化交易的监管要求,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

  与行政监管相比,证券经营机构的自律自查行为同样重要。唯有行政监管与自律自查相协调,用好监管与自律“两只手”,方能敦促其履行应尽职责。

  树立主动风险防控的理念,切实防范风险外溢。流动性风险是证券经营机构最危险的风险之一,证券经营机构应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前准备好极端情形下的压力测试,布局好应急预案,不得从事与风控能力、业务增长不匹配的活动,防范兑付的风险高企,在稳健经营层面多下功夫。

  古往今来,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证券经营机构应以诚信为本。为此,要严守承销保荐把关责任,依法合规经营;严禁有关机构和从业人员发布不专业、极具煽动性、不利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言论,防止误导市场舆论;各家证券机构应强化内部管理,提升员工合法合规教育力度,让守法、勤勉、尽责成为每一位员工的核心职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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