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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

  • 发布时间:2016-01-25 05:01:16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据报道,去年9月份,李女士意外怀孕,夫妻俩决定生下这个孩子。然而,刚刚怀了二胎的李女士却被所在单位要求“主动辞职”。如今,李女士仍然坚持上班,却处处被刁难。

  【短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强行要求其“主动辞职”,就侵犯了该女职工的合法生育权利。不过在现实中,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并不少见。虽说有的单位不会直接辞退怀了二胎的女职工,但个别单位却使出故意刁难等手段,让人“主动辞职”,以规避自身法律风险和经济负担。对这种行为,除了用人单位要端正认识,善待女职工的生育权外,有关部门应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切实保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应该看到,就业的性别歧视实际上是用人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女性生育成本非社会化的矛盾。因此,有关方面还应该做好制度研究,以便在今后实现生育成本分担多元化或社会化,减轻企业与家庭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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