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扣薪”不过是伪饰的恶意欠薪
- 发布时间:2016-01-23 03:31:37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议论风生
一份劳务承包合同公然剥夺或限制务工人员信访、投诉、追讨工资的合法权利,显然有违法治精神。而“劳务结算单”上的天价罚款其实是以履约为幌子,以罚款为形式的恶意欠薪行为。
据报道,来自川陕等地的100多位讨薪民工,从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讨到一份“最牛劳务结算单”,结算单上名目繁多的罚款抹掉了87.4万元“血汗钱”。公司项目经理黄某声称,劳务方如果认为不合理,可以不执行而走司法程序。乍一看,还颇有点法律意识。
结算单上的罚款名目令人哭笑不得,比如刘某和熊某无数次在项目部大声辱骂、诽谤项目经理,罚款30万元;梁某给孔总发短信诽谤项目经理贪污,罚款5万元;工人讨薪围堵政府,罚款5万元等。
单从罚款数额来看,就给人狮子大开口的感觉。再说,一家建筑公司拥有对骂人、吵架、诽谤、讨薪围堵的处罚权吗?就常识而言,企业是不可能有这种权力的。
不过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民工的款是有根据的。该公司与被欠薪民工所在劳务公司签订有《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白纸黑字写着履约担保、安全文明施工等条款,其中规定:“劳务方避免信访、投诉、追讨工资等有损建设方信誉的事件发生,如发生类似事件,建设方将扣除劳务方的履约保证金每次5万元以上。”
如此看来,建筑公司所谓罚款其实是扣除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双方履约的正当行为。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公然剥夺或限制务工人员信访、投诉、追讨工资的合法权利,显然有违法治精神。
现在我们可以判断,西安那家公司的“劳务结算单”上的天价罚款其实是以履约为幌子,以罚款为形式的恶意欠薪行为。《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恶意欠薪罪。该公司以合同设置欠薪陷阱,具有恶意欠薪的主观故意。现在唯一不明确的,是否曾有有关部门责令该公司支付欠薪。
劳动而得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有关部门一直在想办法治理和预防欠薪。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再次明确要求从根本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西安那家公司恶意欠薪欠出新花样,让我们看到了严厉打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恶意欠薪之所以至今还是问题,一些企业之所以敢恶意欠薪,与打击的决心和魄力不够有关。恶意欠薪罪有苛刻的限制性条件,使得很多恶意欠薪逍遥法外。据了解,被欠薪的民工们也曾去当地县政府找到县领导寻求解决方式,但欠薪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足见当地相关部门对民生疾苦熟视无睹、麻木不仁。不解决这类问题,恶意欠薪还会拖延下去。
□杨于泽(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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