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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者管不好市场 3月起最高罚3万

  • 发布时间:2016-01-22 09:31:31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黄珊珊)今年3月起,市场开办者(包括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展销会、便利店)若管理不好自己的市场,将面临5000元至3万元的处罚。记者昨日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月1日即将实施。《办法》将实行 “主体报告”机制,也就是说,从3月起,销售商必须选择已公示的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

  上述《办法》按照主体种类,分别明确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及贮存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其中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开办者、贮存(仓储)服务提供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食用农产品种类、数量等信息。

  “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是食用农产品交易的重要场所,市场内商户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货物是否均有进货凭证,来源是否清晰等等问题,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安全健康。”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表示,《办法》正式实施后,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向属地的市场监管区局报告,市市场监管部门也将在官网上对如实报告的开办者统一向社会公示,并对未如实报告的开办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食品经营者若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因此,监管部门提醒,食品经营者应主动纳入“厦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及时上传质量合格证明和进销台账等信息,一旦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就有可能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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