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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 首先必须姓“中”

  • 发布时间:2016-01-22 00:31: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郑俊谦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草案内容也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近年来已经快步走向世界。有些国家已经颁发或正在制订相关法律,规范包括中医药在内的传统医学发展。中国作为中医药的发源地,有责任尽快颁发《中医药法》,以便引领世界中医药的发展。

  笔者去年曾提出,中医药立法未能出台,是制约我国中医药发展的重要瓶颈,应尽快出台。《中医药法》使“纯中医”的思维,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将指导中医药的教育、科研及临床上在正确的方向发展。如果中国的《中医药法》不能与国际接轨,将何以引导世界中医药的发展?

  为此,笔者认为,《中医药法(草案)》不可能十全十美,可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但《中医药法(草案)》首先必须姓中,这是原则。中医的理论、中医的思维、中医的方法、纯中药来治疗疾病。

  建议删除总则第三条:鼓励中医西医互相学习,促进中西医结合。同时建议删除第二十三条:鼓励开展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教育。《中医药法(草案)》总则未将中西医结合列入中医药范围,所以就不宜将中西医结合条款列入《中医药法(草案)》中。

  中国社会科学院陈其广研究员也提出,中医药立法不是仅为中医药业界,更涉及全体国人,人大征求意见是改进完善目前《中医药(草案)》的重要途径,医师法和药管法在立法阶段就存在社会参与不足问题,近些年实践证明对中医药健康生存和继承发展不利,前车之鉴不可无视。如果动用制度和行政力量把所有中医药都改造成中西“融合”了,传统中医药就不存在了,宪法21条和“中西医并重”将无法保障。

  当然,就中国国情而言“中西医结合”也是一个学术范畴,可以鼓励其研究发展,但不宜列入《中医药法(草案)》。我们完全赞同全国人大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中医药法(草案)》的一大福音。

  (作者系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儿科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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