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进一步下放登记权限 仅保留六类企业登记权
- 发布时间:2016-01-20 18:04:39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社海口1月20日专电(记者张玉洁)记者20日从海南省工商局获悉,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方便企业办事,海南省工商局印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登记权限的通知》,仅保留六类企业登记权,通知自1月20日开始实行。
记者了解到,海南省工商局将负责本辖区以下六类企业的登记: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海南省级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作为主管部门(出资人)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在海口、三亚、洋浦的除外);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特殊类型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海南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海南省工商局登记或者海南省工商局保留登记的企业。
除上述类型企业,其他企业的登记管辖权将按照属地原则下放至企业住所地工商局。自2016年3月1日起,原已在海南省工商局登记的属于下放类型的企业,此后可直接到属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的相关事宜。
据海南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介绍,开展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海南省工商局全面简政放权,多次下放登记权限。2013年10月,海南省工商局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和事权下放的十五条意见》中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海南省工商局登记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省工商局将原登记的1000万元以下注册资本(金)(含1000万元)的企业下放到企业住所地市(县)工商局登记管理。
据悉,事权下放后省工商局仅办理上述六类企业登记业务,其他登记业务全部由企业住所地工商局办理,地方企业无须再到省工商局办事。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凡认缴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名称可冠“海南”或“海南省”行政区划,可由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先行试验区工商局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