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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基本立法探索在青岛起步

  • 发布时间:2015-12-30 21:30:42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吴力  责任编辑:罗伯特

  推进地方流通法规建设是国务院正在开展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试点城市之一,青岛市出台的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是综合试点取得的重要成果,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12月28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正式发布。这意味着我国第一部内贸流通领域的地方基本法有望在2016年3月正式实施。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司长郑文同一天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将可以对全国层面的《商品流通法》出台起到重要的借鉴意义。

  最快2016年3月实施

  青岛市商务局局长马卫刚介绍说,2013年,商务部确定由青岛市承担流通领域地方立法试点后,青岛市政府开始着手探索该条例。青岛结合了试点要求和地方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专家立法”、“开门立法”、依法改革促进发展等原则,推动立法实践。

  据了解,该条例共分七章五十八条,对商品流通的秩序、设施、创新发展、监测调控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界定。涉及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规划保障、商品质量投诉、鲜活农产品食品安全监测体系、便民摊点群、早餐车(亭)和午餐配送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及特许经营以及“互联网+”、内外贸一体化等诸多民生热点话题。

  青岛市商务局副局长郭健向国际商报记者介绍说,《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主要着力于探讨解决内贸流通领域存在的六大突出问题:一是从地方角度探索一部涵盖面广的内贸基本法规;二是解决商品流通设施规划刚性不足的问题;三是解决内贸管理部门分工不清,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四是解决内贸管理部门权责不对称的问题,赋予明确的管理、处罚权和相应责任;五是解决微观越位与宏观缺位的问题,划分清楚政府和市场的界限;六是解决内外贸管理体制分割的问题,探索内外贸融合发展。

  郭健介绍说,按照程序,该条例最早可以在2016年3月正式实施。另据知情人士透露,全国性的《商品流通法(草案)》现已形成较为完善的送审稿,将尽快报送国务院。

  具有探索意义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李成钢曾表示,我国内贸流通领域的改革尽管起步较早,但一直缺失一部专门性的法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内贸基本法立法的工作由此加速前进。

  2013年11月,商务部将流通领域综合立法试点定在了山东青岛。2014年,青岛列入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之后,综合立法成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从而形成了地方先行这一立法模式。

  分析人士认为,地方先行可以使得立法更贴近实际,可以通过地方法规实践为全国立法提供借鉴意义,使其更加完善,从而减少立法不当带来的市场震动,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商务部条法司流通法律处处长刘红表示,《商品流通法》的立法目的是更大程度地推进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消除市场壁垒,规范流通、便利流通,商务部会充分考虑地方立法实践,加快对相关条文进行完善。

  12月29日,商务部条法司相关负责人向国际商报记者表示,推进地方流通法规建设是国务院正在开展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试点城市之一,青岛市出台的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是综合试点取得的重要成果,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商务部高度重视地方商务立法工作,将继续支持各地方进行内贸立法试点。“这毕竟是一部地方法规,也难以避免会存在局限性。”郭健坦言,条例更多地是结合青岛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而制定,更全面的法律需要考虑更多地方的立法,并且有些问题比如统一大市场建设等问题,单靠地方立法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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