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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办法征意见:拟禁四获取资金方式

  • 发布时间:2015-12-29 11:19: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保监会发布资本补充征求意见稿:拟禁四种方式获取资金

  12月28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保险公司可用九种方式补充实际资本,并拟禁止四种方式获取资金。

  今年年初,央行、保监会曾就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发布了相关通知,意味着险企资本补充渠道的再拓宽。而去年年末,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在“2014凤凰财经峰会”上透露:“近期,保监会将允许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流通资本补充债券;允许保险公司以应急资本形式补充偿付能力;规范和引导财务再保险等等。”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保险公司可以采取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本工具补充资本。相比去年11月的版本,《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本工具”一条。

  一位业内分析人士表示:“这将为保险公司补充资本拓宽渠道,而保险资本分级也是‘偿二代’下的重点工作。”《征求意见稿》中称,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是指在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核心二级资本。附属资本是指仅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状态下才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包括附属一级资本和附属二级资本。

  《征求意见稿》中拟禁止的四项获取资金的方式则包括: 保险公司通过借款、拆借及投资认购人发行或控制的权益工具或债务工具等方式向认购人提供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保险公司通过向认购人提供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使认购人获取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认购人通过发行信托计划、银行借款等方式获取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认购人通过其他方式使用或变相使用保险公司的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

  “这明确的是,保险公司补充资本需要实实在在的钱,而非账面游戏。”上述分析人士进一步分析。

  此前,保险公司补充实际资本的方式主要是普通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在实际操作中,目前未上市的保险公司融资主要通过股东注资和发行次级债的方式进行。数据显示,从2009年至2013年,保险公司融资经过了一个激增的过程。2009年保险行业融资规模为885.42亿元,2010年的融资规模为865.09亿元,2011年保险业融资达到了高峰期为1952亿元,此后2012年亦在千亿以上,2013年保险公司融资规模有所降低。根据平安证券此前发布的研究报告的预计,从资本趋势来看,2016年之后,保险公司可能迎来新一轮的融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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