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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未领取权属证房屋合同为何无效?

  • 发布时间:2015-12-23 14:29:29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李某的父亲由宋某作为中介方,以李某的名义与钱某签订了一份房产合同,购买位于某区域的商品房一套,李某的父亲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钱某定金20000 元。合同签订后,李某发现该合同上卖方写的是张某,而在上面签名的却是钱某,李某找到钱某,要求退还定金20000元。后得知该房屋是刘某购买给张某的,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某的父亲所交的20000元定金实际上在刘某手中,李某的父亲找到刘某,经交涉,刘某同意退回17000元。李某的父亲在收到17000 元后,在收条上注明“另外补偿叁仟元整给房主”。后李某在向刘某索要3000 元未果的情况下,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返还3000元定金,钱某对刘某的返还义务负连带责任。

  法律解答: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签订人钱某既不是房主本人,其甚至与房主没有任何联系。钱某明知刘某不是房主,也没有刘某的委托手续,而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收取定金。并且钱某将定金转交给刘某也是没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的,该转交行为也存在过错,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找荣凯:0531—88812348 咨询地址:济南市经四纬二路东图大厦8楼接待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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