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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还是诬告,法律不是非此即彼

  • 发布时间:2015-12-18 04:31:25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第三只眼

  现实语境下,要求办案机关逐渐放弃过去的鸵鸟心态,学会通过提高程序透明度、强化权威信息发布和细化释法说理等方式化解社会疑虑。

  本月初,一篇题为《举报阜阳开发区陈庄社区书记刘建“强奸”女子逍遥法外》的帖子在网上流传。根据举报人赵某的说法,今年4月她因为要办理居住证,去找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事处陈庄社区书记刘某开具证明,却被刘某在车中强奸。她报案后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因为检察机关坚持不予批捕,“又被放出来了”。然而案件在后续的侦查中出现了剧情逆转,有媒体报道,举报女子赵某及其男友代某因为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但检察机关同样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举报者突然变成了犯罪嫌疑人,这也让许多网友坐不住了。

  社区虽然只是居民自治组织并非一级国家政权机关,社区书记也并非公务员,但由于社区书记常常代行一定的管理职权,在很多人眼里是手握实权的“官员”。于是,这起扑朔迷离的案件很快就被演绎成为一起“官官相护”、“司法不公”的典型代表。

  究竟是刘某强奸还是赵某诬告陷害?真相只可能有一个。但真相不是靠猜测、臆想,更不是看网络上相信哪个、支持哪个的人更多。由于案件尚处在公安侦查阶段,不论是从涉案证据属于国家秘密的角度,还是从不能影响、妨碍后续侦查的角度,当地公安在现阶段能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都将非常有限。这决定了至少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网民仍然只能在没有完整证据的情况下塑造各自的“主观事实”。

  不过,广大网友必须明白,司法机关只能依据法律事实来做出决定。以本案为例,在没有第三人目击也没有相关的录音、录像等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想证明强奸事实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当事人的一致口供。然而根据网帖及记者了解到的情况,刘某不承认有强奸行为,特别是结合代某家族与刘某之间的恩怨,认定刘某强奸的证据有可能达不到法定标准。同理,认定赵某诬告陷害的事实必须绝对排除刘某强奸的可能性,这在本案同样存在难度。

  如果证据之间存在难以排除的矛盾,那么根据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刘某、赵某的刑事责任都将无法认定。当然,目前案件侦查并未结束,现在还不到下结论进行定性的时候。相信当地公安机关后续仍会尽最大努力收集证据、还原事件真相。网友在关注此案的时候,不仅要有热情,还要有理智和耐心,特别是需要认识到法律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与生活经验不符不代表就一定存在徇私枉法。

  目前,此案正在发酵成一桩公共事件,质疑声此起彼伏。这也要求办案机关放弃过去的鸵鸟心态,学会通过提高程序透明度、强化权威信息发布和细化释法说理等方式化解社会疑虑。不能公开案件证据不等于办案机关无事可做,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向社会解释为何刘某、赵某都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否则,此案难免成为又一起“罗生门”,消耗司法公信。

  □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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