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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全损拍卖应及时办理过户

  • 发布时间:2015-12-17 02:53:42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情简介

  2013年,王先生通过某财险公司为自家的机动车购买保险,第二年时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经过保险公司核定损失,车辆已达到全部损失。随后,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理赔协议,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理赔金,车辆残值则由保险公司进行处理。

  据了解,受损的机动车已经于今年5月完成了拍卖,但是保险公司委托的拍卖公司迟迟没有联系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目前北京又采取机动车指标限制措施,自己名下的机动车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无法购买新车,王先生现在每天只能打车上下班,与保险公司协商了多次,两方也没有达成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因此想通过调解委员会对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

  调解员受理案件后立即联系了涉案公司,并同保险公司人员仔细翻阅了保险公司与拍卖公司签署的委托拍卖合同,在合同中确实没有发现对拍卖完成后过户时间的约定。

  调解员又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同到拍卖公司,与拍卖公司的负责人一同进行了协商。拍卖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会联系购买车辆的新车主,在20天之内协助新车主与王先生办理完车辆过户。保险公司也表示在这件事情中确实没有考虑到北京目前对购车“指标”的限制给申请人带来的困扰,愿意与申请人协商一个妥善的处理方式。

  调解员在得到了拍卖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后与申请人王先生取得了联系。最终,王先生接受了调解员的和解方案,保险公司一方也本着最大限度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向王先生支付了部分的交通费用。

  ■案情评析

  为了缓解北京市道路交通压力,2010年,北京市政府颁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在此《规定》影响下,北京市民对机动车购买指标非常地重视,2010年以来,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与车辆所有人因为机动车购买“指标”所引发的纠纷也在逐渐增多。因此希望保险公司在处理全损车辆进行拍卖时,能够与拍卖公司明确拍卖完成后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限,并督促拍卖公司遵照执行,避免因拍卖公司工作不到位而引发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不满。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京华时报记者牛颖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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