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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特别法庭能否解决民间对日索赔问题

  • 发布时间:2015-12-16 07:49: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二战的硝烟已经散去70年了,但当年战争的遗留问题如今依然是横亘在中日两国友好之路上的一块块坚冰。时至今日,日本美化侵略历史,政府要员参拜靖国神社,否认强征“慰安妇”、南京大屠杀等加害和侵略事实的做法,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另一方面,中国的战争受害者对日进行民间索赔以及伸张正义之路走得异常艰难。

  近日,获得今年诺贝尔和平奖提名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童增提出了“设立特别法庭解决民间对日索赔问题”的新思路。设立特别法庭能否解决民间对日索赔问题?记者为此采访了童增和国际法专家、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系教授管建强。

  童增:应该设立特别法庭

  童增说:“1995年,在小野寺利孝等日本律师的帮助下,在日本侵华战争中惨遭日军残害的‘慰安妇’、劳工以及大屠杀受害者陆续走上日本法庭伸张自己的权利。但时至今日,中国的这些受害者及其后人在日本发起的30余起索赔诉讼,虽然事实充分,却被日本法庭以‘国家无答责’‘超过诉讼时效’以及‘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已经放弃赔偿’等所谓理由判定败诉。”

  他表示,从国际法角度讲,中国政府虽然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战争赔偿要求,但所放弃的只是国家赔偿部分,并没有代表民间受害者放弃其个人的索赔要求。1995年3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表明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中日联合声明》并没有放弃中国人民以个人名义行使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权利。”

  童增认为,由于日本右翼势力和日本政府否认侵略事实,执意逃避战争责任,在他们的阻挠下,中国受害者在日诉讼屡诉屡败,而且今后也毫无胜算。另一方面,民间和解的方式也因日本方面试图偷换概念、隐藏真相这种缺乏诚意的做法使和解之路也十分艰难。为此,童增表示,在历经多年努力,尝试过诉讼、和解等多种方法,至今进展甚微、面临困局的情况下,设立特别法庭集中解决民间对日索赔问题,是目前最为现实的选择。

  特别法庭顾名思义是针对特别案件而设立的专门法庭。童增说,特别法庭的设立目前有两种先例可循:一种是由设立国政府申请,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过,设立具有国际性质的特别法庭;另一种则由一国政府根据需要,对某一特定案件自行组建的特别法庭。

  其中,2002年开始设立的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和2007年开始设立的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都是经过安理会授权的模式。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主要负责审判在塞拉利昂长达10年内战中犯有战争罪、反人类罪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嫌疑人。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主要是对被指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在柬埔寨犯下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等罪行的前红色高棉高级领导人进行审判。

  童增认为,设立特别法庭,有利于集中解决日本侵华战争遗留问题,还可震慑、打击日本右翼势力,为推动世界和平助力。

  管建强:重启特别法庭难度大

  关于设立特别法庭的提议,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系教授管建强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有一定难度。首先,以往特别法庭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和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都是为了惩罚自己国家的前任领导人,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协助下,以当事国法官按照国际罪行来进行审判。而日本二战战犯的刑事责任,除了细菌战、强征“慰安妇”问题等一些漏罪,已在1946~1948年的东京审判中得到追究。其次,依据波茨坦公告审判日本战争罪犯时,同盟国四大国美、英、苏、中以及日本都参与其中,中国当时也未对漏罪提出异议。如果再次重启特别法庭,需征得四大国以及日本的同意。以中国一国之权力能否启动、启动是否合适都存在一些法律依据问题。而且距二战时间已久,许多当事人已经死亡,不利于案件的再次审理。此外,通常情况下,在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时候,双方间的刑事责任通常被视为处理完毕,《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就未提及该问题。同时,在和平时期,平等国家之间,一个国家也没有管辖另一个国家的权力。

  管建强认为,对于中国民间受害者对日索赔问题,选择在中国国内法院按照正常的司法制度审判的方式更好,但这也仅限于起诉日本那些使用并虐待中国劳工的企业,像强征“慰安妇”、细菌战等针对日本政府的起诉,中国的法院无法受理,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例如,有中国劳工去天津的法院起诉,他的起诉对象是日本政府。由于涉及外国国家主权豁免的问题,即一个国家在另一国法院享有豁免权,日本政府从而无法成为被告,所以当地法院没有受理。而2014年2月26日,二战中国劳工对日本三菱材料公司的索赔诉状交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年3月初就被正式立案。这是二战中国劳工状告日本企业首次在国内立案。关于此案进展,记者日前致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告知案件尚未开庭,未有最新进展。

  管建强认为,选择施害企业而不是政府作为起诉对象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对于案件审理分散问题,管建强建议,集中起来由最高法院指定管辖是一种好的方式。

  韩国索赔方式可供借鉴

  外交途径也是一个解决战后遗留问题的很好方式。管建强说,以韩国为例,韩国宪法法院判定韩国政府有义务对国民行使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目前,韩国政府正就“慰安妇”问题与日本展开局级层面的谈判,日本政府已在原则上答应解决,但具体用什么名义、名称来解决,日本方面还在继续搞小动作。如果今后日本政府给予了韩国“慰安妇”补偿、将“慰安妇”问题一揽子解决的话,中国可以跟进,争取让中国的受害者获得同等待遇。

  管建强还表示,目前中国受害者个人已经用尽了救济手段。在日诉讼败诉后,日本不再同意继续为受害者颁发签证。受害者在国内起诉的部分案件虽然有望得到解决,但最终还是需要中国政府出面,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更多的战争遗留问题。

  当然,解铃还须系铃人。解决战争遗留问题的最关键之处,还是在于日本政府必须正视历史,承认加害事实,对二战的受害者进行真诚的反省与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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