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奖惩机制将加快建立 “一次违法、处处受限”让环境违法企业寸步难行
- 发布时间:2015-12-15 15:32: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 (记者 曹红艳) 环保部、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就此,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既有利于引导企业环保自律,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又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环保监管方式的有力举措。
根据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将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别涛坦言,近年来,我国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促进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和奖惩联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企业环境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仍然整体不高,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暗管偷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骗取环保专项资金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仍然突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亟待进一步加强。
别涛认为,通过将企业的环境信用信息与其他部门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并向社会公开,可以有效动员各部门和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守法氛围,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在环境管理中引入信用机制,也有利于解决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问题,推动环保部门从过度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转变,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环保监管效能。”别涛说。
《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今后五年环保领域信用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具体包括明确了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范围,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示,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信息系统。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等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其环境信息。
该意见特别明确,环保部门应当在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方面,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采取差别化的支持或惩戒措施。发展改革部门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
此外,这一指导意见还就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探索企业环境信用承诺制度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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