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究竟是什么
- 发布时间:2015-12-15 10:58:38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这似乎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给人的感觉,税收似乎就是从老百姓口袋里掏钱,政府利用公共权力强制性地占有一部分社会财富。顺着这个感觉,衍生出这样的看法:政府是纳税人养活的。言下之意,政府是纳税人的一个包袱,欲扔掉而后快。这个看法相当流行,在学界有,尤其是在网络媒体上十分普及。网络上关于税收的讨论,大多是基于这样的逻辑思维。税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如果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下来推进税制改革,很可能误入歧途。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18世纪的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主张政府越小越好,管的越少越好,但也认为,有三件事是必须由税收来支撑的:对外保障国家安全,防范外来侵略;对内保障国民安全,保护个人生命财产;不可缺少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社会在不断发展,公共性也在不断扩大,社会个体无法防范化解的公共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以至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认为,当今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一个“风险社会”新的历史时期。从人类发展的历史趋势来看,亚当·斯密主张的小政府实际上是在扩大的。德国19世纪的一位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AdolfWagner)在对19世纪的欧洲国家以及日本、美国等国的经验性材料整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瓦格纳法则:政府支出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将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而提高。政府支出主要靠税收来支撑,这意味着税收占国民收入比重是在提高的。当今发达国家税收占国民收入比重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这反映出发展阶段变化的一种趋势。从历史事实来看,与其说“税收养活政府”,倒不如说是“小我”(社会个体)养活“大我”(社会共同体),好比肠胃吸收营养滋润全身维系生命。如果没有“大我”,“小我”也将不复存在,意味着人类消亡。在社会共同体表现为民族国家时,国家征税,国民纳税,维系国家运转及其公共职能履行。只看到“小我”的时候,税收就变成了一种痛苦、一种负担、一种强迫,甚至是一种“恶”,就会产生一种本能的排斥感和厌恶感。这也是很自然的事情。因为对税收的认识本来就是多种多样的,甚至可以说是五花八门。
征税,纳税,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情,一直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关于税收的认识,站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归纳起来,有几种有代表性的看法。
税收分配论
税收分配论把税收理解为以国家权力为依据的一种国家分配关系,属于分配范畴,并由此得出税收具有三性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这种看法在我国相当流行,一度主导学界和普及于社会各界。对税收的这种理解起源于计划经济时期,思想源头是非生产性和生产性部门的划分,把政府定位为非生产性部门,政府财政收入自然就属于分配的范畴,是利用政治权力无偿占有一部分社会财富。依据这种看法背后的逻辑,说“纳税人养活政府”也是成立的。所以,以至于在上世纪90年代有个别地方政府举办过纳税人给公务员发工资的仪式。其动机是要强化政府公务员为民服务的观念,让大家意识到我们政府公务员是靠纳税人来养活的。这说明,把税收理解为国家分配行为的这种看法是相当流行的,直到现在,其影响依然存在。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这种认识甚至在以另一种形式复活,诸如“无代表,不纳税”的说法广为传播,强化了征纳双方的那种对立关系。
税收交换论
税收交换论把税收理解为一种交换关系,属于交换范畴。这是经济法学分析得出的一种认识,认为两个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是对主体双方都有利的行为,第二是对主体双方都不利的行为,第三种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行为。对第一种行为称之为“交换”,对双方都有益处;对第二、第三种行为定义为“冲突”,一方受损或者双方受损。依据这种分类,税收属于第一种行为,通过交换,双方都不会受损,社会资源得到更充分有效的利用,各自的价值判断也因此而提高,各自的利益也因此得到满足。国家的存在,可以提供公共服务,防范化解公共风险,保护社会个体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个体就应缴纳相应的税收作为规避公共风险的补偿。如同市场中的商品交换一样,要获得货物或者服务,就必须支付等价的货币。这种认识起源于17世纪,随着当时社会契约论思想的流行和市场经济的扩张,市场中的这种交换观念意识日渐普及开来,并扩展到国家政治领域和财政活动。持这种看法和主张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霍布斯、萨伊、洛克、斯密和蒲鲁东等。霍布斯作为英国哲学家,著有《利维坦》,对国家有独到的看法。认为国家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自愿订立契约,放弃个体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转化为一个意志,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他认为,人们之所以向国家缴税,无非是以税收换取和平安定的环境,获得由和平产生的社会福利。萨伊作为政治经济学家,他认为生产不是创造物质,而是创造效用。效用就是服务,生产就是提供服务。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如保护各个社会成员的权益不受损害,属于无形产品,人们需要和消费它,就得缴税。“所谓课税,是指一部分国民产品从个人之手转到政府之手,以支付公共费用或供公共消费。”
税收价格论
税收价格论把税收理解为购买公共服务的一种价格。这和交换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也可以说是交换论的延伸。这与西方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浓厚的民主政治与社会契约观念有内在的联系。税收价格论与一位经济学家林达尔密切相关,他在维克赛尔的基础上建立了关于公共品供应的模型(林达尔均衡模型),揭示了人们缴税与人们公共需要之间的本质联系:税收是社会个体为消费公共品而向政府支付的“价格”,从而将纳税和公共品提供纳入价格分析框架之中,使国民纳税有了经济学理论依据。这对于解释国民为什么要纳税、政府如何征税、征税的目的如何实现有了另一种分析框架。然而,把税收理解为一种价格,毕竟不同于“市场价格”。公共服务具有消费性的非竞争性、非排斥性,这意味着在纳税上存在着“免费搭车”与“囚徒困境”等问题,尽管税收的缴纳事关社会个体的切身利益,但逃税、避税甚至偷税、抗税的动机与愿望总是存在,在法律上予以强制就成为必要。但这并不等于税收本身就是强制的。
税收交换论、税收价格论突破了传统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理论,认为公共部门同样也是创造价值的。这一点,在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中得到充分体现。公共部门是纳入第三产业来统计核算的,这说明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同样是一个“生产”部门。
税收债务论
税收债务论把税收理解为社会个体的一种债务,纳税人与政府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从现有资料来看,税收债务关系论的提出,源自于德国1919年的《税收通则法》。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教授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内容,是国家对纳税人要求所谓税收这一金钱给付的关系,所以把它作为基本的原理性的债务关系来把握,其理由十分充分。”其产生的思想基础是十四、十五世纪开始形成的社会契约论。人们所订立的社会契约,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向国家让渡一部分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而国家则向社会个体提供安全、自由和福利等。其义务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纳税。从法律关系来看,税收债务论把纳税人和征税人放到了一个平等的位置上来看待的,与强制的权力关系有很大区别。
从上述各种看法和认识中可以看出,税收是文明社会的产物。有国家,就有税收。其实,即使按照马克思设想的人类社会的高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消亡了,但只要有社会,有人类共同体存在,税收也是不可避免的。税收是组成社会的天然构件,也是个体联合的纽带;是公共风险得以化解、公共利益得以保障的基础,也是人类文明得以演进的基本前提。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小我”(社会个体)与“大我”(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二者不应当是对立,而是相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