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希亮、范肖黄:
经本行与唐元帅协商,已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天桥法院作出的(2012)天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所有债权及相关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703570.5元的价格转让给唐元帅,请你方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唐元帅履行偿还上述款项的义务。通知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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