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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O”不是APP法律责任的“避风港”

  • 发布时间:2015-12-04 00:29:33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郭敬波

  刘小姐通过手机在APP平台订购美睫服务导致眼角膜受损,她将O2O服务平台的软件公司和美甲师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APP免责声明无效,需承担三成补充责任(据11月29日新华社电)。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网络团购异军突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参与,特别是手机APP平台下的“O2O”网购模式,通过在线支付与线下消费相结合,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成了当前主流的网购模式。但这种模式由于网站经营者直接参与交易,使得其与商家、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有人认为,APP平台的“O2O”经营模式,平台与商家之间类似“合伙经营”,平台说白了就是商家的合伙人;也有人认为,“O2O”交易模式之下的APP平台类似于大商场中的“柜台出租”,平台的身份相当于租赁人;还有人认为,APP平台实际上就是一个“中介机构”,平台扮演的是居间人的身份。

  身份地位的不同,决定了法律责任的差异。由于“O2O”交易模式下APP平台的法律责任模糊,出现纠纷时,消费者难以找到“下家”,不知该向谁求偿。前几年出现的“美团DQ团购券无效事件”,其间的“违约责任”就不了了之。有人甚至怀疑,这并非商业疏漏,而是两者联手搞的一次巧妙炒作。无独有偶,京东网也曾发生过“绍兴樱花古城浪漫游住开元名都大酒店自由行”“辛夷花、药王谷踏青赏花行”等多款1元团购旅游产品,引来万余名消费者争相购买。而当大部分买家收到购买成功的确认,并作了充分的出游准备之后,京东网却以“工作人员失误”“网页处于测试阶段”等理由单方取消了这些团购。

  笔者以为,在“O2O”经营模式中,APP平台是“混合型平台服务提供者”,其民事责任也应当是“混合性”的,包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法律对APP平台团购的约束,不仅要通过立法使团购交易纠纷有法可依,最主要的是,要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其合理分担风险,体现出“公平交易”的原则。比如“美团DQ团购券无效事件”,美团非但应当退还消费者的团购款,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就本案来说,APP平台扮演了平台服务提供者和商品经营者的双重角色,所以应当承担与两者相适应的基本法定义务,包括商家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当然,“O2O”式的团购不同于传统交易,具有虚拟性、安全技术要求高的特点,对于交易中的侵权行为,APP平台有时很难预料,不能对商家施以过严的审查、监控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该平台承担三成的补充责任。此前,也有报道称“饿了么”“美团外卖”“大众点评”“淘点点”等APP外卖平台对商家审核不严,致使无证餐厅在平台上“畅通无阻”,APP平台对于商家的审核不严可见一斑。

  不同运营模式下,APP平台的法律地位不同,消费者与之对应的基本权利也不相同。因此,要通过立法,分清不同运营模式下团购APP平台、商家、消费者的基本责任与义务,才能促进APP平台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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