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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加大对侵害残疾人权益各种刑事犯罪打击力度

  • 发布时间:2015-12-03 14:2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日讯(记者李万祥)今天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残疾人日,最高检、中国残联发布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加大了对侵害残疾人权益各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故意伤害致人伤残后组织乞讨,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进行犯罪活动等案件,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从重打击。

  意见全文共24条,根据修改后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和办案的各个环节,就涉及残疾人案件办理的有关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意见首先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残疾人案件的原则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注重关爱、扶助残疾人,方便其诉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诉讼活动和社会生活,促进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的享有和实现。

  针对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反映的办理涉及残疾人案件缺乏懂手语、懂心理沟通专业办案人才这一共性问题,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专人或者设立专门小组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办案工作中,应当加强同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涉案残疾人所在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主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做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

  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对其生命财产安全的侵犯往往会造成较大的伤害,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特别是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案件和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社会影响大,各方面关注度也较高。对此,意见加大了对侵害残疾人权益各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中,意见规定,对侵害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对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故意伤害致人伤残后组织乞讨,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进行犯罪活动等案件,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从重打击。

  国家为残疾人发放的各类资金、经费和物资,是残疾人维持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挪用、克扣、截留、侵占上述款物的行为,严重影响残疾人的正常生活。意见规定,加大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依法严惩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教育、康复、就业、社会保障等资金和物资以及发生在涉及残疾人事业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此外,依法维护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是残疾人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意见从保障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申请法律援助,使用械具等方面进行具体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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