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
- 发布时间:2015-12-03 07:32:42 来源:新华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自2016年起,全省各市、县(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昨日公布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传递出我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加大的明确信号。
实现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既能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又能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使安置工作更加公平有效,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省将多措并举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
手段之一,各地搭建货币化安置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住房,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同时给予适当优惠。
手段之二,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各地可由政府及其职能机构分批集中购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房源,应采取阳光操作并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手段之三则是直接向棚户区居民发放货币补偿。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意见》还明确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相关扶持政策,比如优化征收(拆迁)补偿政策,对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大资金补助等。(汪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