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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启动不动产登记

  • 发布时间:2015-11-30 09:31:09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公告,11月30日起,天津市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设立或者委托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根据公告显示,原已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海洋部门、林业部门不再受理海域、林地等登记发证业务。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11月30日前原海洋部门、林业部门已经受理的登记业务,仍到海洋部门、林业部门领取证书;原房地产登记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核准登记的,统一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海域使用权登记,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不包括军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房改购房转移登记),市人民政府所属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地产登记,不能分别办理的跨区县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外产代管产房地产登记。不再受理原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的各类登记业务,相关业务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县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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