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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法典编纂“绿色化”

  • 发布时间:2015-11-27 17:1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7日讯(记者李万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揭牌仪式暨“环境权益与民法典的制定”学术研讨会在武汉大学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和武汉大学校长、院士李晓红共同为研究基地揭牌。

  江必新在致辞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所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基地的成立,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和国内高校合作,推进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的又一有益尝试。希望各位专家共同努力,有所作为,把研究基地建成环境资源保护、环境资源司法的学术研究高地,培养环境资源专家、司法实践骨干的人才洼地,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作斗争的环境权益保障阵地,唤醒公民环境法治意识,自觉保护环境,共建、共享生态文明人间福地。

  研讨会上,江必新就关于民法典编纂“绿色化”的思考作主旨发言指出,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编纂,应以绿色、正义、弘扬人文与自然精神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要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绿色化”的研究,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实践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代际公平。

  江必新指出,民法典编纂“绿色化”研究需要把握好继承、吸收和发展的关系,突出民法典的本土化;要坚持环境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突出民法典的大众化;要把握好民法与公法的关系,体现民法典的社会化;要注重法典编纂立法技术的创新,体现民法典的包容性和开放性。

  江必新强调,民法总则编纂的“绿色化”,要着重做好价值理念的生态化,主动运用可持续发展理念,强化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制度;要着重做好基本原则的绿色改造,注重对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的“绿色化”拓展,赋予其维护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要求;要着重做好民事主体的适当扩张,尤其要深入探讨社会组织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弥补民法通则的主体缺位,保持主体制度的适度开放;要着重做好权利体系的生态拓展,重点研究环境权益写入民法典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在民事权利、权利客体部分体现环境权益的可操作性,以及引入独立环境人格权的理论可能性;要着重做好环境权益救济体系的私法构造,细化、扩张现有民事责任方式,适应环境侵权责任的预防性、修复性特点,回应环境生态保护法律需要。

  武汉大学校长、院士李晓红在致辞中指出,武汉大学环境资源法学团队在学科历史和学术力量上都具备专业优势。研究基地要瞄准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打造一流化、国际化、专业化智库,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和武汉大学在人才培养、研究成果转化方面的合作,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水平、推动环境资源法治建设。

  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重庆大学等多所院校的民商法与环境资源法专家学者,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应用法学研究所,湖北、贵州、江苏、云南等地方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部分特邀监督员,律师界代表参加了研究基地揭牌仪式及研讨会,并围绕“环境权益与民法典的制定”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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