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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的高收益不要“采”

  • 发布时间:2015-11-27 04:38:32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周 琳

  今冬第二场大雪让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胡同1号瀚海海运仓大厦办公的白领们感到阵阵寒意。比天气更冷的是投资者王敏(化名)的心。去年7月份,他在这里购买了中元宝盛的一年期产品,至今仍未兑付,而中元宝盛相关负责人已经“失联”。

  11月2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官方网站公告一份包含12家私募基金公司的失联(异常)名单,其中10家私募基金为无产品管理的公司,部分采用自有资金运营,部分属于空壳公司。这12家私募分别是:华天国泰、中融坤瑞、中元宝盛、融易融、银河瑞盈、中投华融、万弘基金(苏州)、湖北奥信创业投资、幸汇财富、洲海鸿润、北京幸福财富投资以及深圳中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扰乱基金行业生态

  基金业协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失联的情形包括通过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协会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通知机构在限定时间内未获回复。一旦可能“失联”,协会将通过网站发布“失联公告”催促相关机构主动与协会联系,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与协会联系的,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

  在这些失联私募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无产品的私募,即便部分公司有产品也是通过“路边的理财公司”或所谓的财富管理公司等形式吸引客户。这些“路边的理财”公司从业人员往往是从房地产中介、汽车中介等转行而来,对财富管理行业和理财产品的认知度较低,对代理销售的私募基金产品更无从了解。其手段无非是两条:一是口头承诺刚性兑付和高收益,公开宣传保本保息;二是“补贴”营销,将基金的年化收益拉高8%至10%,有的借助互联网等新型传播手段,公开宣传年化收益率可达50%以上。

  业内人士表示,公布失联私募说明监管部门有警示风险之意,在备案制下淘汰空壳私募机构的努力正在发挥效力。

  其实,在2014年就已有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因过度宣传被罚的先例。如数米基金网因宣传“数米胜百八”活动,存在“最高可享8.8%年化收益”等不当用语,收到浙江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天天基金网因在官网宣传“活动年化总收益10%”“欲购从速”“100%有保证”等,且未充分揭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风险,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11月17日,上市公司新华百货发布公告称,其第二大股东上海宝银被有关部门处罚。基金业协会就此表态:上海宝银发表的一封公开信有关内容构成对上海宝银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业协会重申,私募基金行业不是法外之地,无论何种理由,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

  一路财富副总经理刘嘉认为,不规范的营销和代理活动导致部分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吃罚单”是迟早的事,因为依靠补贴和高收益吸引客户不仅不是长久之计,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行业“生态”。

  小心原始股陷阱

  细心的投资者会发现,此次披露的12家“失联名单”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11家,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仅有1家。

  金牛理财网何法杰认为,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股权众筹”“原始股”“假股票发售”等手段,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往往能借助空壳公司、无产品的公司忽悠投资者上当受骗。

  近期,河南、山东、上海等多地先后发生“假股票”“高价原始股”等投资骗局。部分投资者在“一夜暴富净赚几十倍”的利润诱惑下,被线上、线下的掮客拉拢忽悠,巨额资金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比如,因涉嫌以“原始股”非法集资,上海优索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段国帅近日被依法批捕,其炮制的假股票骗局从上千名河南群众骗走2亿多元。

  在这类案件中,高收益是诱饵,更值得警示的是“玩概念”。很多私募股权投资骗局要么打出“股权众筹”概念,要么扯起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大旗,要么用“O2O”“B2C”“P2P”等概念忽悠投资者,把传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与这些概念挂钩,力图营造出高新技术理财平台的氛围,给投资者编织出动人故事。

  针对“原始股”骗局,监管部门警示:根据有关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的活动。

  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主任王群航认为:“原始股投资骗局的实质是从事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证券活动。如果有公司自称定向增资扩股,又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向不特定的公众销售股票,实际上已涉嫌违反证券法关于‘不得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

  而针对所谓的“股权众筹”和互联网金融概念,证监会曾明确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目前,一些地方的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说白了,股权众筹不等于私募股权融资。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是公开发行证券,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围,意味着每一笔企业的股权众筹都须经过证监会核准。

  “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始股也好,股权众筹也罢,只要是没有备案、没有批准的,都不能轻信,部分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代销的所谓高收益私募产品更要格外警惕。”何法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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