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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不能再忽视“活劳动”

  • 发布时间:2015-11-26 15:07: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由于不承认科研劳动需要消耗活劳动,而又必须实际支付劳动力报酬,只能迫使科研项目承担者造假。最重要的是,它严重影响了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阻碍了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步伐

  【财新网】(专栏作家 刘志彪)近日,湖北省率先规定,承担湖北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最高可达项目经费的七成。这则关于地方改革科研体制的信息,引起了全国科研人员的广泛关注。这一事件的背景是,随着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实施,各级政府的科研经费投入占GDP的比例逐年加大,而如何使用和管理好这些资金,是需要面对的问题。

  目前,我国科研经费支出和使用中存在的一个重要制度缺陷,就是如何对待科研劳动中的活劳动消耗和补偿问题。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无论是国家级、省部级的科研项目,还是其他横向科研项目,其经费支出中都不承认或很少承认活劳动消耗和补偿支出。即只报销科研劳动中的各种物质消耗支出,如购买设备、办公用品、支付出差住宿、交通费用等,而对于科研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活劳动支出,如各种劳务支出、激励支出、加班费、雇佣助手、聘请专家等等,则基本不能支付,如有违反,轻则退赔,重则按违法处置。

  在科研劳动中只承认物质转移和消耗价值,不承认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做法和规定,一方面在理论上没有依据,是否定劳动价值论的具体做法。众所周知,以活劳动创造价值而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为核心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石。另一方面,不承认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做法和规定,对我国高校院所的科研活动乃至对国家的创新驱动建设任务的完成,产生了十分消极的后果。在实践中,由于不承认科研劳动需要消耗活劳动,而又必须实际支付劳动力报酬,只能迫使科研项目承担者造假,如采取购买各种虚假发票报销,其后果就是变相纵容了各种发票造假活动。这种做法迫使科研人员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去琢磨如何“合理”花钱,而不是如何全力去创新,同时也抑制了很多优秀的科研人员申请科研项目的积极性。现在很多教授、研究员们,不仅不喜欢承担企业的科研项目,也不愿意主动申请国家级重要的科研项目,有的怕在经费使用中出经济问题,有的担心项目申请下来后,因无法支付劳务费而完不成任务。最重要的是,它严重影响了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阻碍了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步伐。

  也许有人会说,现在教授的工资中,已包括对活劳动消耗的补偿,如果再提劳务费就是额外支出,因此不能再从科研经费中提取任何劳务费用。其实,我国基本工资中只包括了对教授从事教学活动的劳动补偿,并不包括对其从事和组织科研活动额外多消耗的智力劳动的补偿。在专职科研活动领域,一般单位都有对科研人员最低工作量的要求,这个工作量其实对应的就是基本工资补偿。对其所提供的额外的科研劳动,一般也只能从其科研经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否则不会激励科研人员多提供额外的劳动。另外,由于教授、科研人员的机会成本较高,如果不允许其在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中提取适当的活劳动补偿经费,他们很可能不愿意主动承担国家科研任务。据我观察,全国著名商学院一些著名教授从不申请课题,而专门在培训市场上课。原因很简单,在培训市场上课的收入,要远超那些主持课题甚至国家重大课题的教授。这种情况在与产业实践结合得较紧密的理工科中也普遍存在,它们都是不完善机制的产物。

  为此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总结推广湖北的经验和做法,财政和审计部门也应重新研究科研经费使用政策,尽快提高科研经费支出中劳务费支出的比例。在一个项目支出经费中,活劳动支出至少应该占到50%左右。总的原则是承认知识分子的脑力劳动价值,科技人员的活劳动支出应得到有效补偿。不能因为给了科技人员基本工资,其额外提供的科研劳动就可以忽略不计。

   作者为南京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经济学)、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本文原载《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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