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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黔江区:提高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 发布时间:2015-11-25 10:04:37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黔江区2016-201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较之上一期目录,新目录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对定点协议采购、分散采购作出部分调整。

  此前的《黔江区2014-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明确,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货物类、服务类单次采购金额1-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实行定点协议采购或分散采购,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新目录将这一限额标准提升为20万元,给予了采购人更多的自主权。工程类限额标准保持不变,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实行分散采购,100万元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

  《通知》明确,采购单位应建立分散采购管理机制和制度,成立由单位财务、审计、纪检、后勤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组,并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工作组负责实施本单位定点协议采购或分散采购活动。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属于定点协议采购的应实行定点协议采购,由采购单位自行在电子交易平台实施;不属于定点协议采购的,实行分散采购,由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组按《黔江区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而在2014-2015年目录中,单次采购金额1-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属于定点协议采购的应实行定点协议采购,由采购单位自行在电子交易平台实施;不属于定点协议采购的,实行单位分散采购。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区财政局强调,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将所有采购支出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各类采购项目应通过财政专网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对规格和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在进行公开招标时应尽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货物类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不含政策性加分)的比重为40%-60%,服务类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不含政策性加分)的比重为20%-30%。

  此外,区财政局还要求采购单位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进行拆分、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监管。以分散采购方式采购20万元内(含20万元)的同一品目,一个月内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以集中采购方式采购100万元以上的同一品目,前后两次申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天。对采购单位擅自采购,超标采购,不执行协议供货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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