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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各国广泛实施GHS制度

  • 发布时间:2015-11-18 21:30:53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刘旭  责任编辑:罗伯特

  杭州瑞旭产品技术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合规应对主管潘晶瑾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简要介绍了GHS制度在亚洲各国的实施及更新情况,如法规文本、实施时间、过渡期、SDS和标签的要求等。

  GHS在日本的实施由厚生劳动省、经济产业省、环境省、国土交通省牵头,主要的管理法规为劳动安全卫生法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基于联合国GHS文本,日本发布了两项针对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标签的国家标准,分别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JISZ7250:2005)、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JISZ7251:2006),并要求在2010年6月30日前,所有SDS应符合GHS标准。这两项标准经过两次修订,最新的SDS和标签的参考法规为2014年3月发布的基于联合国GHS第四修订版的日本工业标准JISZ7253:2014,新版标准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此之前,企业允许使用旧版标准判断化学品分类并制作SDS和标签。

  韩国从2006年开始逐步采纳GHS制度,主要由韩国劳工部和环境部牵头,在韩国有毒物质管理法和危险物质安全管理法案下,采纳了GHS分类、SDS和标签制度。对于有毒化学品,韩国劳工部要求物质和混合物分别于2011年6月30日和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GHS要求。2013年,韩国就业和劳动部(MoEL)发布的“化学物质分类与标签SDS标准”进行了一次更新,最新版本号为MoEL2013-37。此外,MoEL下属的韩国职业安全健康局(KOSHA)在官网上发布了超过6000个化学物质的推荐性GHS分类以及其中一部分化学物质的SDS。

  台湾劳委会和环保部门从2007年开始采纳GHS制度,分别发布了关于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法案(危险物与有害物标示及通识规则CLANo.0960145703和毒性化学物质标示及物质安全数据表管理办法EPANo.0960095329)并于2008年12月31日正式生效。2014年,化学品分类及标示标准CNS15030基于联合国GHS第二修订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9月确认。其中包含除臭氧层危害以外的27项危险分类。

  化学品在进入日本、韩国、台湾时,企业同样需要根据当地要求编制SDS并粘贴标签。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不同地区的SDS和标签,均需使用当地官方语言进行编制。

  除上述日、韩、台湾地区以外,其他亚洲国家GHS近期的更新情况如下:

  印度尼西亚工业部于2013年发布了工业条例No.23/M-IND/PER/4/2013,依据联合国GHS第四修订版,对印尼国内的化学品分类体系进行了更新。该条例对纯物质立即生效;对于混合物,企业须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分类和相关文件的制作。

  新加坡于2014年3月公布了新版化学品分类标准SS586:2014,代替旧版本SS586:2008标准,同样依据联合国GHS第四修订版。对于所有混合物,过渡期将于2015年7月1日截止。

  菲律宾劳工部于2014年发布了“工作场所化学品安全计划-实施全球统一分类体系的指南文件”,要求自2015年3月6日起,所有工作场所的化学品须符合GHS要求。

  马来西亚、越南和泰国的GHS法规则直接依据联合国GHS第三修订版编制。马来西亚的《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与SDS》(CLASS2013)法规,已于2015年4月份正式实施。需要注意的是,马来西亚的SDS和标签要求提供双语版本,即马来语和英语对照版本。越南要求所有混合物产品从2016年3月起应对GHS法规。泰国通告“危险物质的危害分类与信息传递体系(BE2555)”则要求从2017年3月起所有混合物产品依据GHS进行分类并制作SDS和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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