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得限制用户选择电信业务
- 发布时间:2015-11-14 09:20:00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周宵鹏
经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了电信设施的公用基础设施属性,将有效规范电信设施建设、加强电信设施保护、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填补了河北省电信立法空白。
条例分总则、规划建设、安全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三十六条,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政策作为立法依据,并根据当前河北电信设施建设现状,进行了细化和创新。
改善电信行业发展环境
近年来,我国信息通信业务迅猛发展,国家成立铁塔公司,以此支持三网融合技术研发,产业化、网络建设和推广应用,避免重复投资,减少浪费。然而,2000年左右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行政法规和一些部门规章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或众多的电信增值企业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部条例是一部有河北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将有效解决宽带建设、共建共享、电信设施保护、驻地网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条例明确,电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阻碍电信设施建设、破坏电信设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采取各种形式推进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电信设施建设,在规划、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这些规定都将改善河北电信业发展环境。
电信行业政企分开后,政府对各个企业都不再拥有直接指挥权,管理方式必须从依靠行政手段向依法管理转变。此部条例的实施也将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改善通信建设市场环境提供有力法律依据。
大幅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目前,一些地方或部门在建设交通及公共项目时没有及时通知电信部门,客观上为解决项目建成后的通信问题造成实际困难,部分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限制电信设施服务商建设电信设施,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广大群众享受优质的电信服务。
“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对电信设施建设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以保证广大群众能享受到优质的电信服务。”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实施将有效解决电信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难题,提升电信服务能力。
条例要求,建筑物全面对电信设施开放,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并明确了新建民用建筑电信设施建设要求。
针对一些电信业务经营者存在不公平竞争、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的行为,条例规定,商务楼宇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电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使用费等性质类似的相关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通过与项目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用户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限制用户选择其他依法开办的电信接入业务。
充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由于电信设施分布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且大多属于无人值守状态,这给电信设施的保护带来一定的难度。据不完全统计,河北省每年因电信设施被破坏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达3000万元以上。
据了解,该条例实施前,电信设施保护方面没有明确严格的法律法规,电信设施被破坏现象较为严重,甚至一些地方出现强拆基站的现象,直接影响了通信建设与发展,并对其他地区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条例对保护电信设施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因城镇建设需要征收、拆迁电信设施的,规划部门应当按照电信设施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重新规划位置,建设单位应当与电信设施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协商,以不降低原有电信服务水平为标准,先建设后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条例补充完善了电信设施建设中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定,要求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通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此外,条例还明确,电信设施所有者和使用者需要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电信设施维护、管理和保护活动的,该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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