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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频发四类金融侵权案例

  • 发布时间:2015-11-14 01:29:31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到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签完字才发现是份保险合同;保证18%的高收益,到期了却连本金都没着落;明明已约定10%的贷款利息,又被强行加收各种费用……种种金融消费“陷阱”,“坑钱”没商量,维权却不易。记者梳理了今年频发的四类侵权案例,看看你遭遇过吗?

  1

  银行存款“不翼而飞”

  【案例】

  2015年5月,杭州联合银行储户近亿元存款“失踪”案8名涉案人员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行古荡支行文二分理处前负责人祝超菊通过诱骗持卡人输入密码,先后将42名客户共计9505万元的存款转入邱某及其指定人员的银行账户。

  7月2日下午,兴业银行北海分行业务三部前负责人苏瑜被广西公安机关抓获。

  苏瑜涉嫌通过“过桥贷款”的形式,骗取多名消费者资金,涉案数额巨大。

  【点评】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银行要对储户存款失踪进行调查,不管是因为银行管理或信息系统漏洞,还是犯罪分子和银行个别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造成对存款资金的诈骗,都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邓智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既要管好自己的人,不能一出现问题就想撇清关系; 又要看好自己的门,不能让那些有问题的资金“掮客”在银行大堂内肆意游荡,找寻机会。

  2

  P2P问题平台层出不穷

  【案例】

  河北“85后”青年小陈最近心情沮丧到极点,他投资的P2P平台接连“爆雷”,20万元“打了水漂”。一年前受网络广告诱惑,他偷偷把25万元婚房首付款拿去买P2P产品并很快获得2万元收益。可是今年10月开始,他投资的三个平台有两个出现提取现金困难,网站无法正常打开,平台负责人也失去联系。

  据网贷天眼数据中心统计,截至11月13日,全国P2P网贷问题平台共计1101家。

  【点评】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应该实行“软法先行”与“硬法托底”相结合。软法先行,即由行业性组织、地方政府探索出台一些规范、准则、公约等;硬法托底,即已生效的法律必须严格执行,尤其对涉及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集资诈骗必须严打。

  3

  银行乱收费等屡禁不止

  【案例】

  近日北京昌平区的黄女士错将5万元现金存入已逝前夫的存折,因无法取得前夫账户密码,黄女士和银行交涉要求退款遭拒。

  武汉从事文体用品批发的个体户小卢,在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尽管合同写明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但银行要求他在贷款发放后拿出10万元“以贷转存”,并额外收取了3000元咨询费。仅湖北一省,截至今年10月已查出20家商业银行存在利用优势地位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问题。

  【点评】黄震:主要原因是当前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对银行出现这些霸权行为,消费者无力制约和评判,更没有条件监督进而维护自身权益。光靠行政指令约束很难有足够效果,处罚也毕竟是少数。建议成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允许消费者集体维权,将集体诉讼引入金融消费者保护里。

  4

  信息泄露银行卡被盗刷

  【案例】

  2015年3月,杭州的王女士拿着面值2000元的易士支付卡去某超市购物,却被商家告知双方早就停止合作。8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因大量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资金链断裂等严重问题,依法注销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

  据央行支付结算司处长谭静蕙介绍,个别特约商户的POS机被外包机构人员改装,造成部分银行卡被偷录和盗刷;一些支付机构的收单系统违规留存银行卡敏感信息并发生泄露,导致大量伪卡盗刷案件。

  【点评】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很重要,已经出现的大面积第三方信息泄露令人触目惊心,应尽快完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黄震: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我国金融监管出现了不少空白,有必要重构监管框架。当前金融监管部门信息披露还有待加强,很多处罚不公开,仅内部处理,不利于提示消费者风险。新华社

  >>>笔尖

  别把百姓兜里的钱

  当“唐僧肉”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消费领域的权益侵害呈现高发态势。

  放眼望去,小胡同里、出租车上、地铁车厢里随处可见号称年化收益率20%以上的“无风险”理财产品。金融机构创造出各种金融产品,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和专业优势,把百姓钱财当成了“唐僧肉”,却无视信息告知义务,有的甚至蓄意骗取消费者钱财。

  这方面的案例比比皆是。杭州多家商业银行的42位储户950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深圳某P2P网贷平台高息吸金,9000人8亿资金深陷骗局; 深圳中汇盈信、广州中泽汇融私募理财计划涉嫌欺诈7亿多元……更为严重的是,纠纷发生后,金融机构往往“一推了之”,消费者上告无门、久拖无果。

  金融消费领域之所以纠纷频发,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内控不严,一些金融从业人员在高额佣金诱惑下铤而走险,违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八大权利,正是针对金融领域的众多痼疾因时而发,意义重大。

  不过,这把“宝剑”能否真正发挥作用,还在于意见能否变成实实在在的政策并予以执行。面对金融机构,消费者是绝对的弱势群体,只有建立起“有过失必有责任”“有过失必有惩治”的规矩,以铁的措施强化事后赔付和追惩,才能真正建立起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才能不让消费者口袋里的钱一而再再而三地成为可随意夺取的“唐僧肉”。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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