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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国有画院的改革逻辑

  • 发布时间:2015-11-13 15:5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马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国有画院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创建并给予财政拨款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国有画院主要有四大任务:美术创作、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和社会辅导。在当前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繁荣的大环境下,国有画院应该如何改革?是保留还是废除?资深艺术经济学家、西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马健认为,国有画院的改革,不仅符合中央关于“分类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而且可以优化资源配置,盘活文化资产,规范市场运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本文经作者授权,转载请注明来源。

  国有画院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创建并给予财政拨款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1956年,周恩来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文化部关于“北京与上海各成立一所中国画院”的报告,同意建立旨在“继承中国古典(包括民间)绘画艺术的优良传统,并且使它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的国有画院。国有画院主要有四大任务:美术创作、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和社会辅导。从当时的历史背景来看,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民间的艺术品市场迅速萎缩,国有画院的出现则为长期以卖画为生的民间画家提供了生活保障和创作条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文化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文化市场的日渐繁荣,美术成为了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艺术门类,国有画院画师来自于艺术品市场的收入也日益丰厚。与此同时,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美术院校、艺术院所和各类民间机构也发挥着原本由国有画院承担的四大功能。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关于国有画院存废的争议不断。虽然这些争议已经涉及到了国有画院改革的诸多方面,但尚未涉及根本性问题。因此,很有必要梳理一下国有画院改革的逻辑,从而回答为何改革和如何改革的问题。

  第一,减轻财政负担,优化资源配置。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推动一般时政类报刊社、公益性出版社、代表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文艺院团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增强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提供服务能力”。从本质上讲,国有画院的主要产品——美术作品不具备“公共”属性,并非公共文化产品,而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特点的私人文化产品。国有画院画师创作的大部分美术作品最终都成为了私人收藏品或投资品。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在当前中国演艺市场发育程度还比较低的情况,“底子薄、包袱重、经费自给率低、赢利能力弱”的大部分国有文艺院团都能够顺利完成转企改制,为什么处于中国艺术品市场最繁荣时期的国有画院还继续享受财政全额拨款?为什么国有画院画师还能继续享受“体制内个体户”的无风险高收益?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某省曲艺研究院的单位性质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该省画院的单位性质则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前者的职能是曲艺艺术的表演、传承、保护、研究,后者的职能则是培养人才、创作研究、宣传整理、对外交流。显而易见,美术作品的市场化程度及景气指数都远高于曲艺艺术,那么,国有画院为什么还要“守着金山讨财政饭吃”?事实上,国有画院比演艺院团更具有市场化生存的能力。

  第二,盘活文化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基本建立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健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形成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文化发展环境。”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国有画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文化财富和较好的品牌资产。目前的状况是,一方面,许多国有画院的管理松散,缺乏明确量化的管理指标和创作任务,或者所定的指标和任务极易完成,国有画院的四大功能也没有很好得以发挥。另一方面,国有画院画师既是国有事业单位职工,又是个体艺术创作者和销售者。在利益的诱惑下,一些画师不仅未能安心创作,而且热衷于复制“商品画”。由于国有画院画师拥有体制内的诸多资源,其作品价格也因此而“溢价”。这种手里捧着铁饭碗,私下卖画赚大钱的“穷庙富和尚”现象,不仅导致了美术界的不公与不满,而且是一种变相的国有资产流失。为什么这么说呢?尽管由于美术创作不受时间和场所的限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创造性和连续性,因此很难明确区分职务创作和非职务创作的边界。然而,一方面,国有画院画师的成长和成名离不开画院的资源和培养;另一方面,国有画院画师的市场价值其实是由作品艺术价值和画师身份价值共同构成的。国有画院画师目前这种既占有体制优势,又做好自己生意的“体制内个体户”模式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三,规范市场运作,重塑市场主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促进文化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流动。”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积弊,始于美术作品进入市场之时:虽然鬻字卖画的书画家不少,却鲜有自行申报纳税者。由于画家的普遍“逃税”且无发票提供,因此,画廊应缴纳的增值税缺失“进项税”相抵扣,不能以买卖差价,而要以销售金额为基数缴税,这就使得画廊的实际税负过重,逃税和避税的现象相当普遍,并由此产生一系列后续问题。事实上,国有画院画师的贡献,不仅体现在繁荣美术创作上,而且体现在带头依法纳税上。国有画院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改革,其实可以很好地成为规范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突破口。具体做法是:在组织架构上,改制后的国有画院成立经营本院画师作品的文化企业——画廊;在运营模式上,国有画院画师的作品都统一由本院画廊经销并依法缴纳税费;在激励机制上,国有画院画廊采取分成工资制:画师既领取工资,也分享提成;在财务管理上,国有画院的利润按比例上缴主管部门,用于公共文化事业的开支。这样一来,不仅解决了美术作品交易“征税难”的痼疾,理顺了中国艺术品产业链上的利益关系,而且在减轻财政负担的同时增加了财政收入,可谓一举多得。

  事实上,国有画院的事业单位性质并非自然天成和铁板一块,而是由历史原因和领导认识等诸多因素决定的。例如,宜昌三峡画院是宜昌市文化局直属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南宁书画院则是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直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画院的改革,不仅符合中央关于“分类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而且可以优化资源配置,盘活文化资产,规范市场运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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