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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达1991宗审结1231宗

  • 发布时间:2015-11-13 07:00:08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平 通讯员/王艳)承诺可按照首套房办银行按揭,签约时却要求提供离婚证明;合同约定的房号是901,拿到房产证时却变成了904……近年来,中山市因商品房预售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据统计,今年以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受理商品房预售纠纷1991宗,已审结1231宗。

  针对该类纠纷大幅增长的趋势,该院民一庭庭长张文辉建议,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商虚假宣传、不诚信经营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应该对有诚信“污点”的开发商进行备案登记,将其纳入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考核。

  案例一 ??承诺可按首套房办按揭签约时却要提供离婚证明

  肖某夫妇原有一套共同房产,2013年10月1日,两人与A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并交付了5万元定金。A地产公司承诺,可以帮助肖某夫妇按照首套房标准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七天后,当肖某夫妇前往签订正式合同时,A地产公司却拿出一份《合同补充协议》,要求肖某夫妇提供离婚证明。肖某夫妇当即表示不同意,称如果不修改相关条款就退回定金,A地产公司则表示不签合同就会没收5万元定金。后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肖某夫妇将A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从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来看,这套房是按照银行首套房办理银行按揭。双方明知肖某夫妻不具备办理首套房贷款的条件,按照首套房标准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显然无法实现。最终,法院判定解除肖某夫妻与A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并判决A地产公司向肖某夫妻返回购房定金5万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刘宇介绍,尽管地产公司辩称肖某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达成办理首套房贷款条件,但这与离婚自愿的原则相冲突,不能以此理由作为抗辩。

  案例二 ??901房“变”904房开发商虚假宣传赔偿3.5万

  2011年8月29日,梁某与Z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X花园6幢901房出售给梁某。合同补充协议第14条约定,房屋的坐落、栋号及房号在办理产权证明时有可能变更,实际坐落、栋号及房号以政府相关部门核定为准,该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履行。签订合同当日,梁某向Z地产公司支付首期款。

  2012年6月,当梁某拿到房产证时,房号却从901变成了904。梁某遂以Z地产公司在销售涉案房产时对房号存在欺诈为由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Z地产公司为了促销,在申请预售时将同一层四个单元的房号自行编排为01号、02号、01号、02号。在公安机关将涉案房号确权为904之后,地产公司依旧使用901号与梁某签订合同。法院认为,Z地产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欺诈,最终判处地产公司赔偿梁某35240.13元。

  刘宇法官介绍,Z地产公司违反了法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如实告知的先合同义务,其欺诈行为必须严厉制裁。

  案例三 ??开发商逾期半年交房业主获赔6万余元

  2013年6月13日,邱某购买了H地产公司属下的一套房产。合同约定:H地产公司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邱某使用。逾期交房不超过90天,地产公司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邱某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邱某依约向H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但由于地产公司的原因,这处房产直至2014年9月10日才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12月22日,邱某以H地产公司逾期交楼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H地产公司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判定H地产公司应向邱某支付违约金62916元。

  刘宇法官介绍,邱某与H地产公司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H地产公司却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符合交楼标准的商品房交付给邱某,H地产公司已构成违约,邱某有权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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