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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执法任重道远

  • 发布时间:2015-11-09 08:30:42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在本次《种子法》修订过程中,种子行业内人士普遍关注的品种审定制度也已尘埃落地。笔者认为,发布的新《种子法》,是全国人大常委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协商,再集中的结果,体现了修法的开放、民主、科学,对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行为,将产生积极作用。新修订的《种子法》中有关品种管理的规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正确引导和推进现代种业稳步,建康地向前发展。

  新修订的《种子法》维持了法律的延续性。2000年通过的第一部《种子法》,建立和规范了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对引导种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新修订的《种子法》,仍然保持了国家和省两级农作物审定体制和对主要农作物的审定制度,这对确保粮食安全和防控种业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次修订的《种子法》体现了改革精神。首先,新种子法减少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种类,由过去全国范围内审定的28种主要农作物减少为目前审定的5个品种,即稻、麦、玉米、棉花和大豆。其次,建立了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这既填补了过去对那些面广量大的非主要农作物管理的法律缺失,又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带来机遇。而且,新《种子法》把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定做为评价品种的标准。

  新修订的《种子法》充分体现了创新性,在品种审定制度的框架下,体现了管放结合的思路。无论是品种审定还是品种登记都是对品种管理的一种方式,但在具体操作上,新法规定则是采取了更开放的操作形式。比如,在品种审定的框架内,对具有育繁推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实行品种审定的“绿色通道”,可以参照品种审定办法自行开展试验;申请登记的品种,手续更为简捷,所有要求登记的信息由申请者提供;这种管理模式既是一种开放管理,又是对企业及品种申请者自律意识的培养和诚信度考验。

  在新《种子法》的品种审定制度系统性较强,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对有缺陷的品种(无论是审定还是登记品种)建立了退出机制;对相同生态区引种实行备案制;强调国家级和省级审定的协调,除了信息共享外,审定未通过的品种有异议的,除了可向原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还可向国家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

  《种子法》的修订引起了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集中了社会各界的智慧,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表决通过,是我国法律建设的重要成果,是种业界的一件大事。修法过程艰难曲折,普法和执法任重道远。所以,要求我们把思想行动统一到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上来。首先,要求管理部门和管理者应当根据种子法的要求制定和修改出相应的规定和办法,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做到法不授权不能为;其次,对于申请品种审定和登记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法无禁止才可为。只要各方当事者认真学习新种子法,认真践行新种子法,相信我国种业发展大有希望,现代种业的实现指日可待。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邓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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