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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 发布时间:2015-11-06 17:23:34  来源:央行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便利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 问: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可参与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分别有哪些?

  答: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方式包括询价方式和撮合方式(撮合方式即为竞价方式),可参与全部挂牌交易品种的交易,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和期权等。

  2. 问: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以下称“代理行”)代理模式下,代理机构是否有资质要求? 代理行数量有无限制?

  答:具有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金融机构都自动具有代理资格。境外央行类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代理行,代理行数量不限。

  3. 问:代理行是否需要与其代理的境外央行类机构签署代理协议?人民银行对代理协议有无具体要求?

  答: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代理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应与代理行签署代理协议。人民银行对代理协议无具体要求,代理协议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可明确交易、清算、费用等具体事宜。代理协议可以是中文版或英文版。协议签署后,需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一份签署完毕的协议原件备案,无需和备案表同时提交,可后续补充提交。如果境外央行类机构与交易对手方开展衍生品交易,交易双方需自主协商签署NAFMII或ISDA主协议。

  4. 问: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代理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以自身名义还是代理行名义开展交易?具体交易模式如何?

  答: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代理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所有交易以境外央行类机构的名义进行,境外央行类机构需先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并与交易对手方建立授信关系,会员申请的条件和流程与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模式下相同。成为会员后,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交易系统中将获得唯一的中英文名称和21位机构代码,下设多个交易账户,可分配给一个或多个代理行代为操作。自主交易账户和代理行代理的交易账户之间、不同代理行代理的交易账户之间不可混用。

  在代理行代理模式下,境外央行类机构成为会员后无需接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代理行接收境外央行类机构交易指令,按指令使用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交易系统的账户发起和达成交易。代理行也可与被代理的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达成交易。

  5. 问:通过代理行代理和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直接入市交易模式下,境外央行类机构需接入交易系统,交易、交易确认和清算结算等均由境外央行类机构独立操作;代理行代理模式下,境外央行类机构无需接入交易系统,上述流程均可委托代理行代为操作,并在代理协议中明确。

  6. 问: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代理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如何清算?后台交易如何确认?

  境外央行类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既可由代理行代为办理人民币和外币的资金清算,也可自行办理。询价交易方式下,境外央行类机构与交易对手方可自行进行双边资金清算,也可申请通过上海清算所净额清算;撮合交易方式下,境外央行类机构与交易对手方应通过上海清算所集中净额清算。

  境外央行类机构可选择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后处理平台与交易对手方完成后台交易确认,也可选择双方协商认可的其他方式。

  7. 问: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代理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缴纳哪些费用?

  答:境外央行类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交易,应按会员标准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缴纳相关费用,代理行可以代缴。代理行可向境外央行类机构收取合理的代理费用,具体费用水平由双方自行协商。

  8. 问: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系统接入方式如何?

  答: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可采用专线接入或互联网VPN接入交易系统。通过代理行或央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央行类机构无需接入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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