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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被戴上“紧箍咒”

  • 发布时间:2015-11-05 06:37:12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井惠群 本报记者巴家伟

  近年来,保健食品广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已如影随形,而这一领域因利润空间大、市场准入门槛低、广告见效快,日益成为虚假违法广告的“重灾区”,严重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利益,且屡禁不止。市工商局去年抽查监测保健食品广告结果表明,行业严重违法率达9.54%。随着新《广告法》的实施,增加了多项规范保健食品广告的条款,违法行为明显得以遏制。国家工商总局今年9月份监测结果显示,我市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率为零。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适宜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危害。新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容易产生混淆的用语。在第十八条中,更直接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若违反上述规定,新法第五十八条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此外,新法还在第十九条、四十条、四十六条等处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规制。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让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广告有了明确的监督和查处依据。第四十条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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