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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200万元以上采暖煤采购应比价

  • 发布时间:2015-11-04 10:18:27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长春市财政局近日下发《关于2015-2016年度冬季采暖用煤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冬季采暖用煤政府采购行为。

  此前,该市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30家煤炭产销企业为2015-2016年度冬季取暖煤定点供应商。冬季采暖用煤采购额在200万元以下(含)的,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行选择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煤炭质量标准和价格由双方自行商定;采购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由本单位相关部门组成价格比较小组,在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在煤炭质量、服务标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价格协商比较,确定若干家冬季采暖用煤供应商,煤炭质量标准和价格以价格协商比较结果为准。

  该市还要求,煤炭采购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人应委托本单位法律顾问参与采购合同的起草和签订。采购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视情况对煤炭质量进行检验或检测;200万元以上(含)的,一个采暖季内至少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一次煤炭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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