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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基金管理办法即将修订 六大亮点引关注

  • 发布时间:2015-10-30 18:51:12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网消息 10月3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发布会上宣布,证监会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拟完善投保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投保基金筹集程序、增加投保基金公司融资方式、适当拓宽投保基金运行形式、增加证券公司向投保基金公司报送涉及客户资金安全的数据和材料规定,以及调整投保基金公司信息报送制度等。

  记者了解到,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并由中央财政出资63亿元成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负责投保基金的运作管理。这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建立。《办法》严格规范了投保基金运作,也对投保基金公司筹集、管理和使用投保基金,履行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职责确立了制度基础。

  随着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形势不断变化,现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办法》亟需建立更加科学、专业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投保基金的融资渠道,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基础上促进投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此外,还需要结合投保基金公司具体实践,进一步完善投保基金收缴程序、投保基金公司信息报告制度、证券公司数据材料报送义务。”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

  此外,投保基金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还告诉记者,结合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本次《办法》修订要在不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完善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保持与现行相关法律政策的有效衔接,保持现行制度体系相对稳定,并为适时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奠定基础,留出空间。修订包含以下六方面内容:

  第一,在投保基金公司治理方面,本次修订将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长确定程序。为避免执行董事过多,提高决策与执行效率,明确董事会中4人为执行董事,其他为非执行董事。借鉴国际经验,投保基金公司作为证监会直接管理的机构,董事长也可由证监会商相关部门确定,因此,规定董事长人选由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此外,将增设经理层。投保基金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在投保基金公司融资方式上,本次修订增加了央行再贷款作为投保基金公司的融资渠道。“投保基金公司因履行职责需要流动性支持时,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该负责人说。

  第三,在投保基金收缴程序方面,规定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基金。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投保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第四,投保基金的资金运用形式将得到适当拓展。此前,《办法》对投保基金的资金运用规定为“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在修订后,投保基金的资金运用范围将拓宽为“限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五,本次修订增加了有关证券公司按期向投保基金公司如实报送涉及客户资金安全的数据和材料的规定。

  第六,结合投保基金公司信息的报送情况,取消有关报送季报的规定,仅保留月报。规定投保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信息,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李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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