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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供水电气霸王条款,你碰过到吗

  • 发布时间:2015-10-30 08:32:27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大多数办理水、电、燃气业务的消费者都知道,公用事业单位的格式合同中,也存在着不少“霸王条款”:或扩大企业自身权利、免除企业自身责任,或排除企业客户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全省供用水电气合同格式条款问题也不少,昨天,省工商局对规范整治情况进行了通报。

  据了解,今年3月起,省工商部门对全省供用水、电、气企业格式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共审查企业816家,检查合同1122份,发现“问题”合同258份、不公平格式条款650条。

  参与此次行动的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王进主任介绍,如在某《供水合同》约定:“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或向他人转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但依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40条,只有盗用公共供水、擅自转供公共供水、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同样,有的合同中,如信函寄出后未获对方答复,也就是未经与对方确认是否收到,就作为送达,显然不符合民事送达相关规定。

  还有一份《供气合同》中约定:“因城市建设、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或者由于上游供气方原因,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正常供气的,甲方不负违约责任。”但实际上,这一条款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有可能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等同于不可抗力,如因上游供气方原因造成的损害;二是即使属于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规定并非全部免责,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程度予以决定;三是因城市建设、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属于第三方的责任问题,应由供气方向居民用户承担责任后再去追究第三方的责任,而不能以免责为由,将损失由居民用户来承担。

  据省工商局副局长方金土介绍,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工商部门已约谈相关企业,对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目前为止,大部分企业已经修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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