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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16家水电气企业1122份合同中审出650条“霸王条款”

  • 发布时间:2015-10-30 05:36:13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从816家水电气企业

  1122份合同中

  审出650条“霸王条款”

  □通讯员 何颖 沈雁 本报记者 洪慧敏

  早报讯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省供用水、电、气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情况通报会上获悉,今年3月起,省工商局在对大量供用水、电、气企业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后,发现诸多格式合同中存在扩大自身权利、免除企业自身责任、排除企业客户权利、加重企业客户责任的条款(俗称“霸王条款”)。

  据统计,此次规范整治共检查供用水、电、气企业816家,检查供用水、电、气合同1122份。其中,发现“问题”合同258份,发现不公平格式条款650条,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11件。

  截至目前,省工商发放行政建议书159份,行政约谈150次。经过整治,相关企业主动修改合同146份,主动修改合同条款383条;工商部门帮助企业完善合同文本161份,办理供用水、电、气合同格式条款备案217件。

  省工商局合同处提醒消费者,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定要对格式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陷阱”多留个心眼,如发现“霸王条款”,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拨打12315举报。

  在格式合同条款中,你可能会经常看到这样一些表达,其实就存在“陷阱”——

  企业单方面扩大自身权利

  在《供水合同》中,可能会有如下约定:“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或向他人转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

  律师点评:依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40条,只有在盗用公共供水的、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供水人不具有私自停止供水的权利。因此,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如此规定,涉嫌单方面扩大了供水人的权利,不符合法律要求,违反了合同公平原则。

  企业免除或减轻应有的义务或责任

  消费者与供气公司签订《供气合同》时,常常能看到这样的约定,“因城市建设、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或者由于上游供气方原因,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正常供气的,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企业不能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等同于不可抗力,是不属于免责事由的,比如因上游供气方原因造成的损害。即使属于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并非全部免责,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程度予以决定。因城市建设、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属于第三方的责任问题,应由供气方、供水方向居民用户承担责任后再去追究第三方的责任,而不可以以免责为由将损失由居民用户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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