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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牛“捡”来的官司

  • 发布时间:2015-10-30 06:34:59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王雪

  陈老汉捡了一头“流浪牛”,本以为捡到个大便宜,没想到在卖牛过程中,牛却受惊伤人,害得自己摊上了一场错综复杂的“牛官司”……

  【案情】

  老汉捡牛卖掉不想牛却伤人

  去年10月3日,家住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某村的陈老汉遛弯时在村头高速公路旁看到一头牛无人看管,便将牛牵回家,并找到村委会帮忙联系失主。一个月后,寻主未果,他便将牛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村的陈春秋。

  当天,由于身上没带那么多钱,陈春秋便让陈老汉一同去他家里取钱。一路上,陈春秋牵着牛走在前面,陈老汉跟在后面,不料,眼看快到陈春秋家门口了,牛却突然受惊,调头横冲直撞地跑向村口。两人紧追其后,边跑边大声吆喝,希望有人帮着拦一下。此时,正在家门口收粮食的王福旺夫妇,远远见牛跑来,便放下手中的活儿,拿起铁锹帮忙拦牛,没想到牛不仅没被拦住,反而冲进了他们家的院子里,好一阵折腾之后,牛才跑出来,而此时王福旺家已是一片狼藉,在里屋休息的王福旺的父亲也被撞碎的玻璃窗严重扎伤。陈春秋见状,立即和王福旺夫妇一起将老人送往医院,陈老汉则跑去追牛。到了医院,陈春秋念着王福旺夫妇帮忙的好,交了医药费1.2万元。陈老汉追上牛后,想到陈春秋跟着去了医院,便把牛又领回了家。

  就这样,原本定好的买卖一下子黄了。不仅如此,由于王福旺的父亲住院期间接受了足部缝合手术等治疗,花费了不少医疗费,出院后便将陈老汉和陈春秋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医疗费等共计6万余元。

  庭审时,陈老汉说已将牛卖给陈春秋,而且牛也交到他手上,此时发生牛伤人的意外应由陈春秋承担责任。陈春秋则认为自己虽是买牛人,但还没有交付买牛款,买卖并没有完成,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他和陈老汉都有责任,既然自己已经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剩下的部分,就应由陈老汉承担。此外,王福旺的父亲之所以受伤,是王福旺夫妇帮助拦牛过程中失误,将牛轰进自家造成,他们也有责任。听了陈春秋的辩护,王福旺的父亲愤愤不平,他说自己的儿子儿媳帮忙拦牛是做好事,不应承担责任。

  【说法】

  卖牛买牛轰牛三方皆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物权法》第109条、110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陈老汉作为牛的拾得者,负有通知牛的主人领取或是将牛交送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义务。而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并不是国家机关,不具有处分牛的权利。因此,在牛被主人或有关部门领取以前,陈老汉负有妥善保管牛的义务。

  同时,《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即便牛最后没有找到主人,陈老汉也不能取得牛的所有权,更无权将牛卖掉。因此,陈老汉认为按照《合同法》第142条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既然他已将牛交至陈春秋手中,在此期间发生意外,责任由陈春秋承担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他根本就不是牛的所有权人,买卖牛的合同自然也就无效,因此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因此,牛在交还主人或交到有关部门之前受惊伤人,陈老汉作为法定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此外,陈春秋在牵牛回家的过程中就成为牛的临时管理人,牛受惊逃走,他也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王福旺夫妇在帮助拦牛的过程中,对牛的跑向估计错误,误将牛轰进自家,致使父亲受伤,也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但因其父在起诉时并未将儿子儿媳作为被告追究责任,故对属于王福旺夫妇应承担的责任不予判决。遂最终判决陈春秋除已给付的1.2万元医药费外,再赔偿王福旺的父亲2500元,陈老汉赔偿王福旺父亲医药费1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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