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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校食堂安全出新规 校长成为主要责任人

  • 发布时间:2015-10-26 08:57:00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记者日前获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陕西省教育厅联合印发《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今后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将实行许可制度,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

  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采用安装透明玻璃隔断或通过视频传输等形式,大力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并鼓励和支持学校食堂设立食品安全检验室,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根据《办法》,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具体责任人,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学校统一为学生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具有集体配餐资质的合法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并建立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品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把学校食堂纳入食品安全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依法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加强监管,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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